想請問一下,小弟目前在一間美商工作,最近想要跳槽換到另一間公司
新的公司與原公司為同樣用途的產品,但是在客戶產品客戶上主攻的客群不同
所以實際上在台灣重疊的客戶不多,僅有1-2個。
在這樣的狀況下,是否還試算是競業禁止的情況呢?
另外當時進這個公司時,並沒有特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但預計離職時,公司有可能要求簽競業禁止條款,我目前查到的資訊
公司如果簽訂的話,需要在競業禁止期間支付1/2薪資。
如果今天原公司願意支付的話,我是否一定要簽呢?或是依舊可以選擇不簽?
希望有能知道能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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