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競業禁止條款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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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小弟目前在一間美商工作,最近想要跳槽換到另一間公司
新的公司與原公司為同樣用途的產品,但是在客戶產品客戶上主攻的客群不同
所以實際上在台灣重疊的客戶不多,僅有1-2個。
在這樣的狀況下,是否還試算是競業禁止的情況呢?

另外當時進這個公司時,並沒有特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但預計離職時,公司有可能要求簽競業禁止條款,我目前查到的資訊
公司如果簽訂的話,需要在競業禁止期間支付1/2薪資。
如果今天原公司願意支付的話,我是否一定要簽呢?或是依舊可以選擇不簽?

希望有能知道能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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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Robert2016-09-03
補充一下,雖然產品相同,不過因為客戶群不同,所以
Harry avatarHarry2016-09-05
所以產品在設計與製造時一些基本概念就不一樣,就算
換過去,也不會因此搶到原公司原有的客戶,因為製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6-09-09
造成本的差異已經是門檻。有可能的為重疊的1-2客戶
Daniel avatarDaniel2016-09-11
因為原本是我負責,離職後員工司的人力有限,應該會
直接放棄這1-2間客戶,而新公司自然會希望我來處理
Belly avatarBelly2016-09-14
這1-2個客戶約佔總營業額的2-3%
Gary avatarGary2016-09-15
契約自由 你當然有權利選擇不簽
Lily avatarLily2016-09-16
不簽就解決了
Yedda avatarYedda2016-09-20
不要簽署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6-09-22
但如果真的簽了 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還有疑義 可參考勞
基法第9-1條 未來發生爭議若不符合本條 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