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網路平台的法律問題 - 法律
By Jake
at 2010-05-25T00:03
at 2010-05-25T00:0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ealo (安傑)》之銘言:
: 想要請問一下
: 「民眾利用網路平台做壞事,該網路平台要負責嗎?」
: *************
: 原本看一些資料的想法是「要」
: 因為像是拍賣網站上若有不合法的東西被抓到,那該拍賣網站會需要負責
: 或是P2P業者被處罰的事件等等......
: 但後來想到如果有人是利用MSN或是Facebook之類的平台來進行不法交易,
: 或是一些犯法的事情,
: 那麼MSN跟Facebook是不是也應該要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 所以比較大的疑問是,網路平台業者只是提供一個平台,一個工具
: 要怎麼用是看使用者。
: 但是使用者用這個工具來做壞事,網路平台也要受罰感覺有點怪怪的~"~
其實相關判決論文都不少,以我之前做畢業專題的經驗(汗)。
小弟絕非開書單,只是總歸的來說,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可否免責,大概要有以下的條件。
1、包含產品及服務!!
2、是否具有不法【意圖】。否。
3、是否實際知情。否
4、是否實質非侵權。是。
具備以上2、3、4等條件就可以主張免責。
至於什麼是實質非侵權,請參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這是外國判決。
外國著名案例:
GROKSTER案。
NAPSTER案。
AIMSTER案。
-------------以下是我畢業專題的參考資料-----------------
中文著作
1.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II,六版 (2005)。
中文論文
1. 蔡惠如,「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價值創新與未來展望」,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論文 (2006)。
2. 易繼湘,「網?P2P著作權問題研究」,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文(2007)。
3. 蕭愛貞,「網際網路犯罪之責任內涵---兼論網路服務業者之責任」,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0)。
4. 張淑美,「網路服務者之侵權責任-以著作權侵權為中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6)。
5. 劉秋絹,「網?上著作權及其刑事責任之探討」,銘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4)。
6. 黃聖元,「由MP3相關爭議探討我國著作權法之規範-以美國法為主」,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4)。
7. 陳榮林,「點對點傳輸之著作權侵害問題─以美國法為中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3)。
8. 吳復興,「網際網?點對點(Peer to Peer)傳輸檔案與著作權侵害之研究─以音?著作網?下載?為為?」,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 (2005)。
9. 許雅惠,「線上音樂之相關問題分析-以P2P技術下載MP3音樂為核心」,嶺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6)。
10. 林依成,「著作權法第一次銷售原則之研究-以網際網路傳輸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2004)。
中文期刊
1. 羅明通,「P2P之傳輸技術、產業價值暨美台相關判決評析」,科技法學評?,3卷,1 期 (2006)。
2. 耿筠、劉江彬,「美國法院對於網際網路服務業者 著作權輔助侵權重要判例之研究」,智慧財產權月刊,63 期 (2004)。
3. 張雅雯,「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網路違法行為之法律責任」,律師雜誌,第228期 (1998)。
4. 章忠信,「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萬國法律雙月刊,第97期 (1998)。
5. 宋皇志,「從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案看P2P業者之侵權責任」,科技法學評論,2卷,2期 (2005)。
6. 蔡蕙芳,「用戶著作權侵權之網路服務業者責任」,科技法學評論,第1卷,第2期 (2004)。
7. 蔡惠如,「P2P檔案分享之著作權爭議──以媒介中?原則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135期 (2006)。
8. 林發立,「在抉擇的十字路口─從Napster到Grokster,從ezPeer到KURO」,萬國法律雙月刊,143期 (2005)。
9. 彭心儀、陳俊榮,對於通訊產業「技術中立」管制原則的反省與批判-以網 路電話為核心,法學新論,第151期(2007)。
研究報告
1.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法律責任與相關法制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報告 (2003)。
網站資料
1. 章忠信,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5&act=read&id=37>(最後參訪日2007/11/19)。
2. Wikipedia,點對點技術,<http://wikipedia.tw/>(最後參訪日期2007/11/19)
3. 奇摩知識加,Ad Hoc,<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5082402537>(最後參訪日期2007/11/19)。
4. 奇摩知識加,Ad Hoc,<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42209999>(最後參訪日期2007/11/19)。
5. 奇摩知識加,Ad Hoc,<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5032300715>(最後參訪日期2007/11/19)。
6. 章忠信,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bbs_read&id=444&reply=444>(最後參訪日期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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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要請問一下
: 「民眾利用網路平台做壞事,該網路平台要負責嗎?」
: *************
: 原本看一些資料的想法是「要」
: 因為像是拍賣網站上若有不合法的東西被抓到,那該拍賣網站會需要負責
: 或是P2P業者被處罰的事件等等......
: 但後來想到如果有人是利用MSN或是Facebook之類的平台來進行不法交易,
: 或是一些犯法的事情,
: 那麼MSN跟Facebook是不是也應該要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 所以比較大的疑問是,網路平台業者只是提供一個平台,一個工具
: 要怎麼用是看使用者。
: 但是使用者用這個工具來做壞事,網路平台也要受罰感覺有點怪怪的~"~
其實相關判決論文都不少,以我之前做畢業專題的經驗(汗)。
小弟絕非開書單,只是總歸的來說,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可否免責,大概要有以下的條件。
1、包含產品及服務!!
2、是否具有不法【意圖】。否。
3、是否實際知情。否
4、是否實質非侵權。是。
具備以上2、3、4等條件就可以主張免責。
至於什麼是實質非侵權,請參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這是外國判決。
外國著名案例:
GROKSTER案。
NAPSTER案。
AIMSTER案。
-------------以下是我畢業專題的參考資料-----------------
中文著作
1.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II,六版 (2005)。
中文論文
1. 蔡惠如,「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價值創新與未來展望」,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論文 (2006)。
2. 易繼湘,「網?P2P著作權問題研究」,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文(2007)。
3. 蕭愛貞,「網際網路犯罪之責任內涵---兼論網路服務業者之責任」,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0)。
4. 張淑美,「網路服務者之侵權責任-以著作權侵權為中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6)。
5. 劉秋絹,「網?上著作權及其刑事責任之探討」,銘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4)。
6. 黃聖元,「由MP3相關爭議探討我國著作權法之規範-以美國法為主」,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4)。
7. 陳榮林,「點對點傳輸之著作權侵害問題─以美國法為中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3)。
8. 吳復興,「網際網?點對點(Peer to Peer)傳輸檔案與著作權侵害之研究─以音?著作網?下載?為為?」,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 (2005)。
9. 許雅惠,「線上音樂之相關問題分析-以P2P技術下載MP3音樂為核心」,嶺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6)。
10. 林依成,「著作權法第一次銷售原則之研究-以網際網路傳輸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2004)。
中文期刊
1. 羅明通,「P2P之傳輸技術、產業價值暨美台相關判決評析」,科技法學評?,3卷,1 期 (2006)。
2. 耿筠、劉江彬,「美國法院對於網際網路服務業者 著作權輔助侵權重要判例之研究」,智慧財產權月刊,63 期 (2004)。
3. 張雅雯,「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網路違法行為之法律責任」,律師雜誌,第228期 (1998)。
4. 章忠信,「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萬國法律雙月刊,第97期 (1998)。
5. 宋皇志,「從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案看P2P業者之侵權責任」,科技法學評論,2卷,2期 (2005)。
6. 蔡蕙芳,「用戶著作權侵權之網路服務業者責任」,科技法學評論,第1卷,第2期 (2004)。
7. 蔡惠如,「P2P檔案分享之著作權爭議──以媒介中?原則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135期 (2006)。
8. 林發立,「在抉擇的十字路口─從Napster到Grokster,從ezPeer到KURO」,萬國法律雙月刊,143期 (2005)。
9. 彭心儀、陳俊榮,對於通訊產業「技術中立」管制原則的反省與批判-以網 路電話為核心,法學新論,第151期(2007)。
研究報告
1.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法律責任與相關法制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報告 (2003)。
網站資料
1. 章忠信,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5&act=read&id=37>(最後參訪日2007/11/19)。
2. Wikipedia,點對點技術,<http://wikipedia.tw/>(最後參訪日期2007/11/19)
3. 奇摩知識加,Ad Hoc,<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5082402537>(最後參訪日期2007/11/19)。
4. 奇摩知識加,Ad Hoc,<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42209999>(最後參訪日期2007/11/19)。
5. 奇摩知識加,Ad Hoc,<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5032300715>(最後參訪日期2007/11/19)。
6. 章忠信,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bbs_read&id=444&reply=444>(最後參訪日期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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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26T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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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6-17T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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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6-22T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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