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於某清潔公司任職約8個月之久.但因雇主為人較自私.故發生下列事情.我想請問此事我該如何處理會較為洽當.還請板上專業的人仕們可以為我解惑tk's經過:本人於去年99年12月30日被雇主不當解雇.並於99年12月31日與雇主相約於公司洽談解雇事宜.當時雇主有給我1個月薪資.與資遣證明(讓我可以領失業補助津貼用).作為資遣條件.期間我領的失業補助為每月10368元(17280*60%=10368元).所以事情暫告一段落.誰知於隔年接獲所得稅通知單時才知道.雇主報稅是以我每月領薪3.5萬作為申報.遂一氣之下告了雇主不當資遣.目前已獲法院判雇主敗訴.並須支付我其餘損失之金額(目前已至執行資產扣押但尚未撥下來的階段).於此案告訴期間.雇主為了防止我至公司找他.遂於園區公佈欄內張貼我的照片.並於照片空白處註明如看見此人.請協助報警處理等字樣.於是我就加告
請問關於誣告罪及教唆犯罪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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