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行政機關於1/1要求乙公司於1/10前提出計劃書,否則予以開立罰單。
乙公司於1/6向甲行政機關提出計劃書時,於1/7經甲行政機關以計劃書內缺少某些資料
而退回乙公司。
直至1/13乙公司再度向甲行政機關提出計劃書,甲行政機關於1/13審查無誤。
我的問題來了,假設甲行政機關於1/11就向乙公司開立罰單,而乙公司反駁說:在1/6就
送出計劃書了,只是後來因為缺少某些資料而再行補件即可。
請問是甲開單有理??還是乙反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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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於1/6向甲行政機關提出計劃書時,於1/7經甲行政機關以計劃書內缺少某些資料
而退回乙公司。
直至1/13乙公司再度向甲行政機關提出計劃書,甲行政機關於1/13審查無誤。
我的問題來了,假設甲行政機關於1/11就向乙公司開立罰單,而乙公司反駁說:在1/6就
送出計劃書了,只是後來因為缺少某些資料而再行補件即可。
請問是甲開單有理??還是乙反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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