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交通違規如何申訴 - 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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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有經驗之人士,本人於上月在高速公路超速,被罰3000元整,超速是事實,我無異議。
我想請教的是:查詢到網路資料,在高速公路拍攝超速,須於500公尺前設立告示標誌。
設立相機拍攝的地點為137.99公里
告示標誌地點為:137.5公里
未足500公尺條件,請教這條法規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那裡?我找不到,只是查到記者在新聞發佈這條規定(警政署),我想瞭解正確的條例,方便我至監理站申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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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on avatarMason2010-10-0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 7-2 條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二、搶越行人穿越道。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二、行駛路肩。三、違規超車。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七、未保持安全距離。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 一百公尺 ,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 前,明顯標示之。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2010-10-04 12:50:50 補充:
設立相機拍攝的地點為137.99公里
告示標誌地點為:137.5公里
答覆~沒有超過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 前,明顯標示之。
可以去申訴~
2010-10-04 12:53:45 補充:
更正錯誤~
不是500公尺~
正確是300公尺
137.99-137.5=0.49
所以有超過300公尺
妳無法申訴~
James avatarJames2010-10-05
>這家不錯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唩們列吜
Una avatarUna2010-10-05
>這家不錯*****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伽俾
Ursula avatarUrsula2010-10-06
您可以申訴
申訴不會過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0-10-04
高速公路是300公尺
閣下可能記錯了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