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刑法高手有關刑法第7條的疑問 - 法律
By Audriana
at 2011-03-08T21:08
at 2011-03-08T21:0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unchbag (無路用的人 )》之銘言:
: 假設前一陣子菲律賓政府將我國詐欺犯遺返,我國得否依據刑法第7條加以追訴?
: 問題1:依據刑法339條普通詐欺罪最重是5年以下,但刑法第7條規定本刑最輕要
: 3年以上,如此應該是不行追訴了?
在菲律賓遣返台灣詐欺嫌犯的案件中,對所涉台灣犯嫌若欲依我國刑法第7條追
訴處罰,會產生訴訟障礙。因此,若欲追訴處罰,則必須適用刑法第4條,中華
民國領域範圍包含整個秋海棠,才能依我國刑法處罰。
通常法律人對此問題產生的爭執,並不在刑法第7條適用上,而是爭執「中華民
國領域概念在刑法適用上應如何解釋」。欲將此案的犯嫌引渡回台,必然會觸及
此一問題,故重新整理爭點如下:
【爭點】我國目前刑法效力是否仍及於海峽左岸秋海棠的範圍?
1.肯定說 - 實務主流看法 (98台上7667、97台上6412
90台上705 、89台非94 )
(1)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
議,不得變更。而國民大會未作出變更領土的決議.
(2)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第2條第2款
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縱
大陸地區現雖因事實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仍
未放棄對其主權,故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
法律處罰。
(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
在大陸地區犯罪....仍得依法處斷。據此,本案台
灣人犯罪行為雖在外國實行,但係對我國大陸地區
人民犯罪,犯罪結果地發生在大陸地區,仍屬在中
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補充:若採肯定說,台灣也可要求引渡回台受審,但除了
會面臨國際刑事司法管轄競合的問題,亦會有引渡
條約優先適用順序的問題。在此方面台灣的立場較
弱。
2.否定說 - 刑法解釋從保護法益之考量
(1)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把大陸地區認定
為中華民國領土,是昧於事實的領土概念。
(2)在大陸地區犯罪,除所犯是侵害台灣人民利益,或
對世界共通保護利益犯罪外,實際不影響台灣利益
,欠缺行使我國刑罰權之必要。
(3)刑法觀點,應採「功能性內國法概念」,無須依附
憲法對兩岸問題的處理。
刑法屬地原則係基於對內國高權行使範圍內犯罪,
負有制裁之責任。但內國對某區域已長期停止高權
行使,即無須再承擔維護該區域法秩序的責任,刑
法適用範圍必須受到限縮。
(4)在兩德統一前,西德不論是實務與學說,對內國概
念與憲法解釋不同,而採取事實上或功能上內國概
念,亦即國家高權所主張秩序功能範圍。
若採否定說見解,對本事件台灣人在菲律賓詐欺中國人
,非台灣高權主張法秩序功能範圍內犯罪,亦不符合刑
法第7條所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規定,亦無
保護原則之適用,故本事件犯罪行為不在我國刑法適用
範圍內,台灣法院欠缺審判權,形成訴訟障礙;檢察官
應為不起訴處分(刑訴252(7)),若誤為起訴法院應諭知
不受理判決(刑訴303(6))。
PS.法律學說上對肯定說有許多批判,建議有興趣可以找來看看
精彩的學說批判,這裡就不提了。自己閱讀比較有趣~
-------------------------------------------------------------------------------
本篇論述主要參考:台灣法學雜誌166期,中華民國領域概念在刑法適用法的解釋(許澤天)
律師通訊185期,區際法與區際犯罪之處罰(蔡墩銘)
--
: 假設前一陣子菲律賓政府將我國詐欺犯遺返,我國得否依據刑法第7條加以追訴?
: 問題1:依據刑法339條普通詐欺罪最重是5年以下,但刑法第7條規定本刑最輕要
: 3年以上,如此應該是不行追訴了?
在菲律賓遣返台灣詐欺嫌犯的案件中,對所涉台灣犯嫌若欲依我國刑法第7條追
訴處罰,會產生訴訟障礙。因此,若欲追訴處罰,則必須適用刑法第4條,中華
民國領域範圍包含整個秋海棠,才能依我國刑法處罰。
通常法律人對此問題產生的爭執,並不在刑法第7條適用上,而是爭執「中華民
國領域概念在刑法適用上應如何解釋」。欲將此案的犯嫌引渡回台,必然會觸及
此一問題,故重新整理爭點如下:
【爭點】我國目前刑法效力是否仍及於海峽左岸秋海棠的範圍?
1.肯定說 - 實務主流看法 (98台上7667、97台上6412
90台上705 、89台非94 )
(1)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
議,不得變更。而國民大會未作出變更領土的決議.
(2)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第2條第2款
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縱
大陸地區現雖因事實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仍
未放棄對其主權,故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
法律處罰。
(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
在大陸地區犯罪....仍得依法處斷。據此,本案台
灣人犯罪行為雖在外國實行,但係對我國大陸地區
人民犯罪,犯罪結果地發生在大陸地區,仍屬在中
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補充:若採肯定說,台灣也可要求引渡回台受審,但除了
會面臨國際刑事司法管轄競合的問題,亦會有引渡
條約優先適用順序的問題。在此方面台灣的立場較
弱。
2.否定說 - 刑法解釋從保護法益之考量
(1)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把大陸地區認定
為中華民國領土,是昧於事實的領土概念。
(2)在大陸地區犯罪,除所犯是侵害台灣人民利益,或
對世界共通保護利益犯罪外,實際不影響台灣利益
,欠缺行使我國刑罰權之必要。
(3)刑法觀點,應採「功能性內國法概念」,無須依附
憲法對兩岸問題的處理。
刑法屬地原則係基於對內國高權行使範圍內犯罪,
負有制裁之責任。但內國對某區域已長期停止高權
行使,即無須再承擔維護該區域法秩序的責任,刑
法適用範圍必須受到限縮。
(4)在兩德統一前,西德不論是實務與學說,對內國概
念與憲法解釋不同,而採取事實上或功能上內國概
念,亦即國家高權所主張秩序功能範圍。
若採否定說見解,對本事件台灣人在菲律賓詐欺中國人
,非台灣高權主張法秩序功能範圍內犯罪,亦不符合刑
法第7條所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規定,亦無
保護原則之適用,故本事件犯罪行為不在我國刑法適用
範圍內,台灣法院欠缺審判權,形成訴訟障礙;檢察官
應為不起訴處分(刑訴252(7)),若誤為起訴法院應諭知
不受理判決(刑訴303(6))。
PS.法律學說上對肯定說有許多批判,建議有興趣可以找來看看
精彩的學說批判,這裡就不提了。自己閱讀比較有趣~
-------------------------------------------------------------------------------
本篇論述主要參考:台灣法學雜誌166期,中華民國領域概念在刑法適用法的解釋(許澤天)
律師通訊185期,區際法與區際犯罪之處罰(蔡墩銘)
--
All Comments
By Franklin
at 2011-03-12T18:25
at 2011-03-12T18:25
By Puput
at 2011-03-15T01:20
at 2011-03-15T01:20
By Andrew
at 2011-03-19T02:29
at 2011-03-19T02:29
By Faithe
at 2011-03-23T10:33
at 2011-03-23T10:33
By Agatha
at 2011-03-25T01:17
at 2011-03-25T01:17
By John
at 2011-03-29T13:15
at 2011-03-29T13:15
By Frederica
at 2011-04-01T15:52
at 2011-04-01T15:52
Related Posts
"得被害人承諾"能否阻卻過失犯罪?
By Damian
at 2011-03-08T18:25
at 2011-03-08T18:25
捷運機廠的土地徵收問題
By Adele
at 2011-03-08T14:58
at 2011-03-08T14:58
行政罰法第五條
By Emily
at 2011-03-08T12:40
at 2011-03-08T12:40
關於禁治產
By Daph Bay
at 2011-03-08T08:13
at 2011-03-08T08:13
請教刑法高手有關刑法第7條的疑問
By Zanna
at 2011-03-08T02:49
at 2011-03-08T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