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請教刑法高手第335條 - 法律Genevieve · 2010-03-2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小弟不才,有個刑法條文看不懂,想請教前輩,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我想請問一下: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這句話是啥意思?自己侵占自己??謝謝法律All CommentsHedda2010-03-22侵占罪為「易(變)持有為所有」之觀念。所以一開始行為人必須先有該物之「持有權」【例如:甲向乙借用腳踏車,並答應乙一週後約在公園返還】所以這一週內甲對乙之腳踏車有"持有權"。但若一週後,甲心存貪念想A掉乙的腳踏車,所以並沒有到公園赴約,即已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該當。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這句話套上以上範例即為,甲侵占了他持有乙的那台腳踏車。其實法條這句話是為了要點明,甲是A掉乙借給他的那台�Ula2010-03-21我先給個意見,這句話的意思應該是人家有物品交由給一個人保管,而保管人卻不守信用,將該物據為己有。Related Posts物理治療科??有關車禍對錯的釐清及理賠....請問:香港教育條例是西元幾年成立的?考取廢棄物處理乙級該如何準備?關於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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