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已退休人士再工作,之後退休(或資遣)應該獲得的權利 - 法律
By William
at 2011-09-02T00:00
at 2011-09-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教各位:
家父今年滿62歲,於十多年前在以前的公司工作滿25年辦理退休(公司和勞保都辦理退休)
之後轉任一家"上市電子公司",又工作十三、四年。
因年紀關係,這兩天公司主管請父親於本月中辦理退休,公司給予十四個月薪資算是退休金。
請教:
1. 依照勞委會規定,目前家父應該有哪些可以請領?
2. 公司是否應該另外有由公司方面提撥6%薪水在勞保局帳戶(非家父薪水單中扣除的部分),所以退休後可再向勞保局請領勞保老年一次給付或是其他種給付???
3. 父親目前62歲,是否還要繳交國民年金至六十五歲後開始請領??還是已經喪失國民年金資格
4. 公司給予這十四個月是否合理?還是這只是資遣費而已,感覺好像一年一個基數,大約是十四年就十四個月,是嗎??
5. 公司提出退休時間未滿三十日,這樣是否合理?
6. 因為父親現階段不可能再就業了,所以在同樣情況下,退休和資遣所得權益是否有差?
謝謝
Update:
感謝幾位大大:
因適逢周六 有些要等公司人事方面詢問正確到職日期,資遣或是退休,舊制或是新制
但是若是工作十四年可以算是退休嗎???還是一定要十五年以上?因為勞工好像最老可以到65歲才退 但是他今年滿62歲
Update 2:
請教各位大大:
剛剛得知正確資訊:
父親民國八十七年進入現在的公司
於九十四年七月時改新制勞保,所以父親的公司每月有幫他提撥6%進入勞退專戶
但是本人可多提撥的6%他並未使用
公司這次確定是用退休方式 非資遣
公司人士說是以舊制這七年算十四個月
而新制這六年 則是沒有計算退休年資
因為這六年退休金是入專戶,同時繳交國民年金
現在開始就不能再繳了
將來到六十五歲之後,才開始領國明年金。
這樣計算是否合理??
Update 3:
另外請教:
公司每年十月有績效獎金四至五個月(上半年度)
家父因為九月退休了 還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上半年的 績效獎金 或是 明年年初撥下半年的年終獎金嗎
家父提到因年紀大了 對於年輕下屬管理上的確有使喚不動的現象
因此經理轉述總經理意思要求強制退休的,不然要降為非主管職
對於長年打拼在公司的人心態上很難接受,只好選擇退休。
這樣還有哪種不合理事件 可以去爭取的?
謝謝
家父今年滿62歲,於十多年前在以前的公司工作滿25年辦理退休(公司和勞保都辦理退休)
之後轉任一家"上市電子公司",又工作十三、四年。
因年紀關係,這兩天公司主管請父親於本月中辦理退休,公司給予十四個月薪資算是退休金。
請教:
1. 依照勞委會規定,目前家父應該有哪些可以請領?
2. 公司是否應該另外有由公司方面提撥6%薪水在勞保局帳戶(非家父薪水單中扣除的部分),所以退休後可再向勞保局請領勞保老年一次給付或是其他種給付???
3. 父親目前62歲,是否還要繳交國民年金至六十五歲後開始請領??還是已經喪失國民年金資格
4. 公司給予這十四個月是否合理?還是這只是資遣費而已,感覺好像一年一個基數,大約是十四年就十四個月,是嗎??
5. 公司提出退休時間未滿三十日,這樣是否合理?
6. 因為父親現階段不可能再就業了,所以在同樣情況下,退休和資遣所得權益是否有差?
謝謝
Update:
感謝幾位大大:
因適逢周六 有些要等公司人事方面詢問正確到職日期,資遣或是退休,舊制或是新制
但是若是工作十四年可以算是退休嗎???還是一定要十五年以上?因為勞工好像最老可以到65歲才退 但是他今年滿62歲
Update 2:
請教各位大大:
剛剛得知正確資訊:
父親民國八十七年進入現在的公司
於九十四年七月時改新制勞保,所以父親的公司每月有幫他提撥6%進入勞退專戶
但是本人可多提撥的6%他並未使用
公司這次確定是用退休方式 非資遣
公司人士說是以舊制這七年算十四個月
而新制這六年 則是沒有計算退休年資
因為這六年退休金是入專戶,同時繳交國民年金
現在開始就不能再繳了
將來到六十五歲之後,才開始領國明年金。
這樣計算是否合理??
Update 3:
另外請教:
公司每年十月有績效獎金四至五個月(上半年度)
家父因為九月退休了 還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上半年的 績效獎金 或是 明年年初撥下半年的年終獎金嗎
家父提到因年紀大了 對於年輕下屬管理上的確有使喚不動的現象
因此經理轉述總經理意思要求強制退休的,不然要降為非主管職
對於長年打拼在公司的人心態上很難接受,只好選擇退休。
這樣還有哪種不合理事件 可以去爭取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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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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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11-09-03T17:27
at 2011-09-03T17:27
2011-09-05 17:40:34 補充:
有關法規如 :
1. 勞基法退休金
2. 勞工退休金新制 6%
3. 勞保老年給付
4. 國民年金
5. 健保
一. 勞基法退休金
勞基法退休規定 與 資遣規定
勞保局網站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勞動基準法 第 六 章 退休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伯父非自願退休.非 65 歲強制退休.可視為協議(協調)退休.
以退休方式計算退休金 14 個基數
若以資遣方式計算
舊制 7 年 7 個基數.新制 6 年 3 個基數( 不另述法規 )共 10 個基數.即始加上預告工資1個月為 11 個月也比退休 14個基數
少
可見伯父所服務的公司是具有道德.會為員工著想的好公司
二. 勞工退休金新制 6%
自 94 07 01 起提撥退休金 6%於勞保局.相關規定是
1. 年資 15 年以下於 60 歲時一次請領
2. 年資 15 年以上可月領
94 年到現在不到 15 年.所以目前全國所有人都是一次請領
法規是 60 歲時可請領.不論是否在職.伯父可在退休時
同時請領.不需公司用印蓋章.申請書
http://www.bli.gov.tw/sub.aspx?a=FLFdhtJi17g%3d
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空白)-本人(99年9月新版)
自行掛號郵寄勞保局即可
三. 勞保老年給付
十三.四年前請領過勞保老年給付.於現在公司再任職時.
公司是為伯父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是沒有投保.
無論有無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均無勞保老年給付可再
申請
四. 國民年金
只要是在 98 01 01 以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不論請領金額
多寡.都可加保國民年金.伯父現在在公司上亦是有繳納.於
公司退休後亦可繼續繳納到 65 歲.到時可自行向勞保局
請領
97 10 01 ~ 繳納到 65 歲
5 年年資 月領 3562 元到終生
6 年年資 月領 3674 元到終生
計算公式
17280 元 * 年資 *0.65% + 3000 元
五. 健保
公司退休後健保則會轉出.請公司開立轉出單.轉出單就是
公司向健保局申請轉出的 二合一.或 三合一轉出單的
copy 將健保附加在 伯母 或 子女 的健保名義下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611090206...
2011-09-06 13:11:02 補充:
公司每年十月有績效獎金四至五個月(上半年度)
家父因為九月退休了 還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上半年的 績效獎金 或是 明年年初撥下半年的年終獎金嗎
這個要去 談 去爭取
2011-09-06 13:13:07 補充:
這樣還有哪種不合理事件 可以去爭取的?
要把此事想成
另一個人生的開始
By Faithe
at 2011-09-02T03:27
at 2011-09-02T03:27
儶厑
By Sierra Rose
at 2011-09-03T01:48
at 2011-09-03T01:48
2.勞工退休金部分在94年7月1日起實施,依您所述新公司已給予14個月薪資是否為"退休金"尚有疑義,無法推斷當時會選擇舊制或新制,可參考每月薪資單上是否按月提繳6%。又令尊先前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故相關勞保年資均已結清,無法再次請領。
3.因為已經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已不符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故不需再投國民年金保險。
4. 給14個月薪資其性質似乎比較符合勞基法中所稱舊制的資遣費,以1年計算1個月資遣費。不符合舊制中1年應給2個基數的規定,也不符合退休之條件。但因為是在滿14年發生,所以反而感覺比較像是雇主為避免負擔退休金而遭解僱。
5.是否為退休尚有爭議,如為資遣其做法亦不符預告天數3年以上應提早30天告知的規定。
6.退休與資遣差異甚大,如為舊制退休,工作滿15年又年滿55歲時,1年可累積2個基數,所以最少可以申請30個月的平均薪資,與資遣的14個月多了一倍。
綜上,建議您可以就勞基法中有關退休的規定先向雇主詢問,何以退休為依勞基法規定計算基數。如可證明雇主係因逃避退休金責任而實為解僱時,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要求恢復工作,俟恢復工作並已達退休年齡後再向公司申請退休,此段爭議期間薪資亦可要求雇主應依原領薪資給付。
2011-09-03 12:43:50 補充:
勞基法第53條有講到舊制的自請退休條件
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二、工作25年以上者。
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滿10歲者。
看起來令尊是符合第3個條件可以"自請"退休
但實際上依勞基法第54條除非勞工已年滿65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才可強制退休。
所以今天雇主的行為已經不符上述兩條法令所訂
即使令尊也同意依第53條要自請退休了,也應該依第55條,前15年工作年資已1年折換2個單位的方式計算應發退休金,而非1年1個單位。
By Skylar Davis
at 2011-09-05T14:49
at 2011-09-05T14:49
14個月當然只是資遣費.
很顯然的公司想提早一年資遣,規避滿15年就可自請退休的規定.
如果公司是誠心給員工優退,最低標準也應依勞基法發給28個月退休金.
2.)之回答
如果4之舊制退休金是全部14年年資計算所得, 就不會有此題所述之新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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