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行政訴訟之裁判基準時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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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提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被告機關依A法條行政處分,係爭A法條
但就在言詞辯論前一個月,
被告機關突然對外放寬B法條,(不是針對我而來)
使得我可以依B法條獲得申請,A法條仍然不變,

有找書看….事實及法律狀態之裁判基準時
看不懂…..
從依A法條被駁回申請 到 依新修正B法條可以申請…算是事實狀態改變嗎?
從頭到尾原駁回申請行政處分依舊未變…算是事實狀態沒有改變

請問法院會因為我因B法條達到申請目的,不去審理A法條違法而判我敗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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