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時效。起算點? - 法律
By Robert
at 2013-09-13T00:00
at 2013-09-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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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1甲乙開車擦撞。乙車100-01-03估修理費6萬元。不知何時修理完畢。但修車廠開立9萬元發票。發票日期100-03-01。但事故後,雙方未曾聯絡。102-02-01,甲突接獲保險公司丙起訴書送達,代位求償9萬元。不論責任歸屬問題。請問:甲得否以時效消滅拒絕給付?
已更新項目:
Rabbit兄,知我所求內涵。惜乎沒有說明。而且意見不能得分喔••••
瑞軒兄法律見解精闢,可惜不是我想要的實務方向••••
________________
簡單以選擇題方式呈現:1、100-01-01。2、100-01-03。3、100-03-01。以上日期何者為起算點。如果可以的話,麻煩說明見解理由。謝謝。
2個已更新項目:
民法197: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大致來說,繼受取得之權利,不能大於原權利。代位請求之��
已更新項目:
Rabbit兄,知我所求內涵。惜乎沒有說明。而且意見不能得分喔••••
瑞軒兄法律見解精闢,可惜不是我想要的實務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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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以選擇題方式呈現:1、100-01-01。2、100-01-03。3、100-03-01。以上日期何者為起算點。如果可以的話,麻煩說明見解理由。謝謝。
2個已更新項目:
民法197: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大致來說,繼受取得之權利,不能大於原權利。代位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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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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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13-09-13T16:49
at 2013-09-13T16:49
以下之不同看法:
(1)請求權說:
A.代位權本身具有時效:保險人之代位權,為「請求權」之一種,故得因時效期間
之經過,而歸於消滅。
B.時效期間:有採二年說者,理由乃依第六十五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
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有採十五年說者,其乃依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2)法定債權讓與說(實務;多數說):
A.代位權本身並無時效:既保險代位本質上屬「法定債權移轉」,此制度本身,並
無時效可言。
B.應判斷時效者,乃繼受之請求權:所謂時效期間之長短,其實應以「被保險人對
第三人之權利種類」作為決定依據。
(3)管見:應以後說為可採,蓋保險法上之代位權實乃法定債權讓與之制度,本身並
無時效;保險人真正繼受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這是97年律師考題,讀法律系的都知道實務上「法定債權移轉」,是無時效消滅可言的。參見梁宇賢保險法部分!
By Annie
at 2013-09-14T07:25
at 2013-09-14T07:25
By Daph Bay
at 2013-09-14T12:00
at 2013-09-14T12:00
就目前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之代位權規定於保險法第2章保險契約第1節通則第53條,如果就目前實務見解,還沒改變的話,沒記錯的話認為是法定的債權移轉,沒有時效的限制,甲主張拒絕給付就目前而言應無理由。
某個回答已經有提到了,講得還滿好的。
By Anonymous
at 2013-09-13T13:00
at 2013-09-13T13:00
100-01-01甲乙開車擦撞。乙車100-01-03估修理費6萬元。不知何時修理完畢。但修車廠開立9萬元發票。發票日期100-03-01。但事故後,雙方未曾聯絡。102-02-01,甲突接獲保險公司丙起訴書送達,代位求償9萬元。不論責任歸屬問題。請問:甲得否以時效消滅拒絕給付?
依據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Q: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所定保險人之代位權,其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研討意見:
甲說:應以保險人知有賠償義務人起算,蓋如保險人不知賠償義務人,則無從代位行使權利,其代位請求權之時效,自應自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乙說:應自被保險人可行使請求權時起算。保險人代位的是原來的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加害人依法所享之時效利益,不因保險人代位行使而被剝奪,且保險人之代位權,其本質係承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求償權而言,則依任何人不得將大於自己所有之權利讓與他人之法理,保險人之代位請求權,自應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求償權同一之限制。
研討結論:採乙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所定保險人之代位權,通說係權利之法定移轉。因此,保險人取得代位權後,雖得以自己之名義��
By Dora
at 2013-09-16T22:56
at 2013-09-16T22:56
起算點是100-01-01。所以乙在請求權在102-01-01後消滅。
By Ula
at 2013-09-15T06:56
at 2013-09-15T06:56
因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如果兩年間曾請求損害賠償但未獲賠償,則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為最後一次的請求損害賠償時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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