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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的傷害罪,不僅是告訴乃論,更不處罰未遂
警察進入大學逮人是威權復辟嗎(吳景欽)
2017年03月01日
我國《刑法》的毀損罪,不僅是告訴乃論,更不處罰未遂,且司法實務一向認為,毀損必須使物品的一部或全部喪失效用,才足以該當。故此次為拆除行為者,雖已鋸斷拐杖等部分,但銅像仍然存在,實僅為毀損未遂。而警察或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4款,即污損公眾紀念處所的設施,來處以6000元以下罰鍰
所以,拆除銅像之行為就僅涉及民事賠償之問題,基於公權力不介入私法,警察進入校園逮捕之舉措,似於法無據。則學生或群眾因此與警察發生衝突,也因執法者非屬依法執行職務,亦不會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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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現行犯
當然後續要如何處理看當事人
因為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當事人有權決定
學校不是國家領土,不用遵守法律規範?
所以
受害人報案,警察進入校園喝止毀損行為,非屬依法執行職務?
這是什麼邏輯思維?不怕人擅笑?
果真政治是瘋子的天堂,一碰政治就會發失瘋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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