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衛無故向外人指認住戶之刑罰責任 - 法律
By Jake
at 2016-04-12T04:48
at 2016-04-12T04:48
Table of Contents
甲與乙有仇隙,但未曾謀面。
一日乙前往甲住處社區大門,與有私交的社區警衛閒聊(1.有2.無)提及甲與仇隙,
適甲走出社區大門,警衛在甲的(3.面前4.背後),
指著甲向乙說: "甲就是他",致乙追打甲致傷。
問題:警衛的指認,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警衛尚觸犯何法律?
請考慮(1.至4.)各情形。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見解分享(請指正):
無論面前或背後之當場指認行為,
無涉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警衛指認甲前已知悉該仇隙,並共同計劃傷害乙,則警衛為(乙)傷害罪之幫助犯。
否則則對警衛無法可罰。
--
一日乙前往甲住處社區大門,與有私交的社區警衛閒聊(1.有2.無)提及甲與仇隙,
適甲走出社區大門,警衛在甲的(3.面前4.背後),
指著甲向乙說: "甲就是他",致乙追打甲致傷。
問題:警衛的指認,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警衛尚觸犯何法律?
請考慮(1.至4.)各情形。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見解分享(請指正):
無論面前或背後之當場指認行為,
無涉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警衛指認甲前已知悉該仇隙,並共同計劃傷害乙,則警衛為(乙)傷害罪之幫助犯。
否則則對警衛無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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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4-16T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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