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者內含有未成年之子女,需要法院證明,那我應該準備些什 - 法律
By Noah
at 2014-07-20T00:00
at 2014-07-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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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爸爸在今年四月中的時候,因為一場意外車禍而死亡,什麼都沒有交代就這樣走了,他的財產下還有一棟房子,繼承人有我媽媽、哥哥、我還有我妹妹,當初爸爸其實有坦白過,哥哥結婚後房子要過戶給哥哥,但由於至今,爸爸已離開人世,我們全家都同意由之前爸爸所希望的,將房子過戶給哥哥,但我們其餘的人都須簽一份文件,財產拋棄,可是我妹妹人還未成年,經過詢問是需要由法院的證明,那我應該準備些什麼資料去向法院申請?又需要多注意什麼事項跟細節,由於是第一次遇上這種事情,所以不知怎麼處理,感謝各位給的所有建議與回答
Update:
修正一下,由於已超過3個月所以不能拋棄繼承,所以我們需要的是"共同繼承",但妹妹還是需要法院的證明,那應準備的資料還是一樣嗎?
Update:
修正一下,由於已超過3個月所以不能拋棄繼承,所以我們需要的是"共同繼承",但妹妹還是需要法院的證明,那應準備的資料還是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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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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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4-07-24T18:58
at 2014-07-24T18:58
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1087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實務上及法制上,遺產之繼承,涉及到繼承人間有未成年人存在者,欲行使協議分割繼承遺產之方式,為該不動產之繼承登記而方便往後之出售者,最合宜之繼承方式,還是要按照法制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為該妹妹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達以協議分割遺產之目的。
選任特別代理人是為了要辦理繼承此代理人僅就與獨女繼承相關事宜有代理權
至於繼承後財產之處分為妹妹之法定代理人
除妹妹所繼得財產之處分係由妹妹之法定代理人承受(雙方代理)之外
無需另選任特別代理人妹妹之法定代理人仍需列舉確為子女利益而處分之實為證
應備文件:
i戶籍謄本:聲請人、未成年子女、親屬間合意推選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
By Sarah
at 2014-07-23T05:30
at 2014-07-23T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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