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本來從事快遞的工作!但因上個月代收貨款不見ㄌ共25XXX!可想而知老闆一定請他回家吃自己!而遺失貨款必須從次月的薪水裡面扣!而他也才作一個月(試用期3個月薪資固定30000)!他前雇主跟他說如果到時薪水不夠扣的話要他在自己貼錢!到時還是沒補齊的話就"告他侵占公款"如果以30000薪水來扣款是一定夠的!!但是他前雇主一直跟他強調"你確定你薪水夠扣"讓我朋友不知該如何是好!!!我朋友說他在任職將近半個月的時候,公司才拿公司的規定�
貨款遺失??算是侵占公款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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