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貨運計程車和外送在僱用關係之別 - 法律Heather · 2021-02-0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貨車和計程車在追究僱用人責任的時候,判決論理常見到 因為那些車輛有漆上靠行公司的名稱,所以法院要求公司 負擔僱用人責任。 但是外送行業如吳柏毅和傅胖達等公司的外送員所騎乘的 機車上搭載的運送箱,也很明顯有那些公司的塗裝。那麼 那些外送公司也要承擔僱用人責任? -- 法律All CommentsRebecca2021-02-11可以參考前兩年勞動部對各家外送公司與外送員間關係Hedy2021-02-15認定的討論,基本上外送公司都以無指揮監督的承攬當Joe2021-02-18作抗辯,認為外送員發生事故,公司都僅僅是「協助」不過我記得勞動部的認定比較強硬,如果有每月最低接Eden2021-02-19單門檻/上線時間要求,也要在接單、送餐完成後系統回Olive2021-02-22報,那就代表外送公司有實質指揮監督,應認為是僱傭關係,這時候或許就能因侵權對公司主張民法188。Olivia2021-02-26BTW,當時的外送公司除了Deliveroo(戶戶送)因為以獎Zora2021-02-28金獎勵接單上線,所以是唯一一家被認為承攬的外送,不過後來錢燒光就中止台灣的服務了...Eden2021-03-04我覺得先看你討論的是民法188還是勞基法59。民法188的「僱用人」認定上會比勞基法的僱傭關係還要寬鬆一點Isabella2021-03-05UberEat 跟相關平台,對於外送員沒有工作指派及指揮權Lydia2021-03-06樓上就是公司派說法,但勞動部見解是僱傭關係。參考https://bit.ly/2LsFw4ISelena2021-03-08我知道啊,也看過勞動部的資訊James2021-03-09光是要求你穿制服就算是指揮了只有Deliveroo那種什麼都不管的才被認定為承攬Candice2021-03-11民法188的僱用人連帶不以有僱傭關係為必要,只要客觀Zanna2021-03-14上認為是受僱用人指揮(制服、載有標誌之車輛)或實質Lauren2021-03-18上有指揮監督就算,而且指揮監督是有或無,沒有程度Sandy2021-03-20差別,指揮監督的程度頂多影響責任高低。Ophelia2021-03-20所以回到原先問題,現行外送員侵權,被侵權人可否對Callum2021-03-24公司主張僱用人連帶侵權責任?應該採肯定說。Related Posts與外勞發生車禍疑問恐嚇罪問題懲戒罰/行政罰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協尋法律期刊文章告訴狀沒有寫出法條 有完成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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