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計程車和外送在僱用關係之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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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和計程車在追究僱用人責任的時候,判決論理常見到

因為那些車輛有漆上靠行公司的名稱,所以法院要求公司

負擔僱用人責任。

但是外送行業如吳柏毅和傅胖達等公司的外送員所騎乘的

機車上搭載的運送箱,也很明顯有那些公司的塗裝。那麼

那些外送公司也要承擔僱用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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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1-02-11
可以參考前兩年勞動部對各家外送公司與外送員間關係
Hedy avatarHedy2021-02-15
認定的討論,基本上外送公司都以無指揮監督的承攬當
Joe avatarJoe2021-02-18
作抗辯,認為外送員發生事故,公司都僅僅是「協助」
不過我記得勞動部的認定比較強硬,如果有每月最低接
Eden avatarEden2021-02-19
單門檻/上線時間要求,也要在接單、送餐完成後系統回
Olive avatarOlive2021-02-22
報,那就代表外送公司有實質指揮監督,應認為是僱傭
關係,這時候或許就能因侵權對公司主張民法188。
Olivia avatarOlivia2021-02-26
BTW,當時的外送公司除了Deliveroo(戶戶送)因為以獎
Zora avatarZora2021-02-28
金獎勵接單上線,所以是唯一一家被認為承攬的外送,
不過後來錢燒光就中止台灣的服務了...
Eden avatarEden2021-03-04
我覺得先看你討論的是民法188還是勞基法59。民法188的「
僱用人」認定上會比勞基法的僱傭關係還要寬鬆一點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1-03-05
UberEat 跟相關平台,對於外送員沒有工作指派及指揮權
Lydia avatarLydia2021-03-06
樓上就是公司派說法,但勞動部見解是僱傭關係。參考
https://bit.ly/2LsFw4I
Selena avatarSelena2021-03-08
我知道啊,也看過勞動部的資訊
James avatarJames2021-03-09
光是要求你穿制服就算是指揮了
只有Deliveroo那種什麼都不管的才被認定為承攬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1-03-11
民法188的僱用人連帶不以有僱傭關係為必要,只要客觀
Zanna avatarZanna2021-03-14
上認為是受僱用人指揮(制服、載有標誌之車輛)或實質
Lauren avatarLauren2021-03-18
上有指揮監督就算,而且指揮監督是有或無,沒有程度
Sandy avatarSandy2021-03-20
差別,指揮監督的程度頂多影響責任高低。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1-03-20
所以回到原先問題,現行外送員侵權,被侵權人可否對
Callum avatarCallum2021-03-24
公司主張僱用人連帶侵權責任?應該採肯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