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朋友吐心事,有一個奇妙的點讓我覺得非常疑惑,想請教版友
故事約略是這樣,A老人需用錢,找B地方士紳尋求幫助,A獨居子女不在身邊,常找B幫忙生活一點小事
B幫忙想一想,得知A有意賣一塊地,又怕急用賣不掉,B於是想說乾脆自己買起來,達成協議
於是協議B先給A急用的現金,過戶再付尾款
然而殊不知A的子女回家得知,提告B詐欺,主張B洗腦A低價售出土地。
並提供精神科醫生診斷證明,A有精神疾病,所以胡言亂語等等。
現在法官判定,B要坐牢10個月。
那我聽到這個之後,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有精神疾病就可以判A勝訴了,我無法理解直接邏輯如何合理。A是有獨立思考的成人,弄一張精神診斷證明就可以勝訴了歐
這樣可能嗎???實在疑惑
一開始A也承認B是要幫他的,後來翻口供又弄了一張證明使上訴(一審判無罪,二審判坐牢)
而B問了律師,律師告訴他唯一解藥是找另一名醫生證明A的疾病不可能短時間發生,主張該證明無效才有機會無罪。
各位大大們怎麼看呢? 實在覺得朋友B很冤枉特地上來請教,萬分感謝,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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