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使用收益權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Q:試論「物之使用收益權之買賣」可能性?

我個人認為,應屬無效之契約,蓋「違背公序良俗」,限制物之使用之經濟效益,

不知道有沒有其他見解的。

--

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Kristin2009-03-03
物權編條文翻一下就知道可不可以了
Steve avatarSteve2009-03-07
如果直接將物之使用收益權作為買賣的標的,似乎是違反
Linda avatarLinda2009-03-10
757的物權法定主義而被論斷為無效?
Linda avatarLinda2009-03-15
但是如果說同樣效果的達成,透過租賃契約的買賣倒是可能間
接達成類似的效果.
Elma avatarElma2009-03-18
似乎是違反757、71,較為合理。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09-03-19
因為本題只是要討論可能性,並不需要特別討論法律關係,
Erin avatarErin2009-03-22
租賃為以物之使用收益為目的的契約,若所有人訂立一紙以
Kumar avatarKumar2009-03-23
自己為承租人之不定期限租賃,並對終止事由于以相當限制,
Tom avatarTom2009-03-23
則以此契約承租人地位為買賣之標的,一次性地給付
Joseph avatarJoseph2009-03-25
相當於租金的價金,亦可產生類似的效果.
Robert avatarRobert2009-03-26
這是本於契約及以契約承擔為標的的買賣,產生因為買賣取得
物之使用收益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