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勞基法薪資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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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資方。百貨專櫃的櫃員底薪18000+獎金5%+餐費但員工做到5/17日離職。時數121.5小時照理來說我的薪資計算是18000*17/31=9871(底薪)加餐費850元。+獎金476應該給他:11197。但員工自己認為的算法是121.5*109小時=13244。說未滿一個月用勞基法最底工時計算。其實主因我覺得因為這名員工獎金賺太少,所以他覺得他用我的算法薪水會很底但我想知道百貨業不都是底獎金高抽層,他自己業績不理想,所以覺得領的少,為什麼我要配合他,不過他又拿勞基法壓我!!我覺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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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5-15
勞資雙方已經議定以月計薪,就不是像勞方這樣的算法,現行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月薪19047,時薪109,以下為勞基法對於工資的認定,(請版大參考),其重點在於(((經常性給予))),所以版大所給予的工資,不管如何的巧立名目,只要不低於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的規定,就沒有違法的疑慮.計算方式:月薪/30=日薪/8=時薪(((因勞方工作未滿一個月才以這樣的方式計算工資)))工資認定疑義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包括工資�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5-13
他既然是時薪制的員工當然必須用時數乘以最低工時薪資計算,所以他的算法才是正確的。跟有沒有做滿一個月沒有關係。法律不是用來壓資方的。老闆守法,才有員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