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資方。百貨專櫃的櫃員底薪18000+獎金5%+餐費但員工做到5/17日離職。時數121.5小時照理來說我的薪資計算是18000*17/31=9871(底薪)加餐費850元。+獎金476應該給他:11197。但員工自己認為的算法是121.5*109小時=13244。說未滿一個月用勞基法最底工時計算。其實主因我覺得因為這名員工獎金賺太少,所以他覺得他用我的算法薪水會很底但我想知道百貨業不都是底獎金高抽層,他自己業績不理想,所以覺得領的少,為什麼我要配合他,不過他又拿勞基法壓我!!我覺得業務�
資方-勞基法薪資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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