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不得無故解僱資遣員工,勞動基準法 - 法律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20-02-17T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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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不得無故解僱資遣員工,保障自己權益,勞動基準法教戰手則

網誌圖文版:

https://www.b88104069.com/archives/4427

勞動契約如何終止是主要勞資爭議來源﹐本文從勞動基準法立法宗旨開始,介紹法律上幾
種終止勞動契約的型態,重點在於資方不得無故解僱或資遣勞工。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權益是爭取來的,每位上班族這麼辛苦工作,但人生不如意十之
八九,當分手那一天來臨,我們都應該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和觀念,學武不是想攻擊他人
、是為了保護自己,避免老闆成為「恐怖情人」。

首先,憲法是根本大法,開始討論任何法律觀念之前,都應該先回歸憲法。我國憲法第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所以工作權是人民三大基本權利
之一,國家和立法者非常重視和保障,人民也要有基本的權益意識,瞭解法律規定如何保
障工作權。

民法債編的債之發生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法律是道德底線、也是最後手段,在民主社會私法自治大原則底下,通
常開放由人民自己決定即可,除非出問題了,所以民法總則的法律行為第71條規定:「法
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上面這兩條法律規定應用到實際工作場合,就是當公司HR把你叫到小房間,你看平常和藹
可親的人資臉色不對,就知道這一天來了。此時在小房間裡面所有的意思表示,無論是明
示或是默示,在法律上都是有意義的。所以一定要小心,人資大人一定拿出那一張紙要你
簽字,但你要告訴自己,你絶對可以保持沉默,因為所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更何況
在紙質文件上簽字,可以直接搬出一句電影臺詞:「我要回去跟我的律師研究看看。」

那個小房間是人資的主戰場,精心策劃了一切,最終目的是老板指定的員工必須當場紙上
簽字走人,那張所謂的離辭承諾書,想必是樣樣為公司著想的定型化契約。員工真的簽了
,只剩下前面提到的最後一張保護傘:民法71條違法契約無效。不過正因為私法自治原則
,都已經白紙黑字上面留下大名,那是最强烈的意思表示了,這盤棋先輸了一半,因此切
記別著急簽字,給自己一點時間和空間。

再怎麼討厭醫院,生病了還是得看醫生;再怎麼討厭念書,遇到了也只能找律師,或者…
…自己琢磨法條文字。

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暫時略過)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暫時略過)

第十四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暫時略過)

所謂圖表抵千言,法律文字確實是有點生硬,贊贊小屋為Excel專家,特別用Excel畫了一
個表格,把法律規定的種種狀況整理成一個圖表,簡略說明如下:

一、合意終止:最完美的分手,雇主勞工都同意,握手言和沒有意見,毋須勞基法介入,
這是民法契約中合意終止的法律行為,雙方好聚好散。

二、資遣終止:雇主有種種困難,無奈依照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

三、解僱終止:勞工有種種缺夫,雇主單方面依照勞基法第12條解僱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四、預告終止:通常是勞工找到跳槽機會,主動依照勞基法第15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五、不預告終止:雇主有種種缺失,勞工單方面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開除老闆,終止勞
動契約。

六、分不了手:輕則勞資爭議,重則法律訴訟。

第六種是本篇文章主要敘述的狀況,雇主單方面想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不同意。從上述勞
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而言,如同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工可以預告終止勞
動契約,但是雇主如果沒有法律明定充足的理由,其實是不能解僱員工的,員工必須自保
,向勞動局提出勞動爭議,如果調解不成,對簿公堂,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建
議要連帶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

到了這一步,真的只能找律師了,能力夠其實也可以自己來。要做的事情很多,盤點手上
有多少籌碼證據、研擬訴訟策略,在臺灣還要特別衡量裁判費會有多少。關於這些法律概
念和實務案例,預計之後還有一系列文章分享。


延伸閱讀: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上):訂立勞動合同

https://www.b88104069.com/archives/3649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下):解除勞動合同

https://www.b88104069.com/archives/3693

我所看到的大陸蘇州醫保(上)

https://www.b88104069.com/archives/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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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20-02-22T13:35
有爭議時 不要簽任何文件 不少案例都是簽下去就死了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20-02-23T02:55
HR的小房間 堪比直銷的戰場 多人多張嘴鬥你一個人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20-02-25T22:39
甚至律師和保全都預備好了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20-02-28T09:39
其實我會建議直接到法院申請調解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20-03-03T21:56
如果調解不成立 由調解法官就調解內容直接進行後續審理
Rae avatar
By Rae
at 2020-03-05T23:49
很多國家都帶頭發明外包勞工了,早就規避光光了....一
開始就跟你簽約一年,一年一年一年的簽,哈哈就不用
解僱,實質上是每年解僱你一次^^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20-03-09T15:23
正式員工爭取自己福利時也幫這些外包約聘人員爭取一下
啊,尤其是假外包,其實長期使用該同一員工者^^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20-03-10T17:58
有繼續性工作,則不得簽訂定期契約呀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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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20-03-14T17:13
實務上我國中央到地方政府不乏許多綿綿無期的約聘雇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20-03-18T06:25
其中不乏應該長期雇用的職位。又怎樣? 法院不告不理
法律規定政府應依法行政,但是政府違法行政的事還少了?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20-03-21T02:47
法律規定憲法位階高於法律,實際上...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20-03-22T19:07
關於契約這塊,聘用條例有寫明要用定期契約,除非有人提
釋憲,不然很難解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20-03-24T07:13
勞工可以用這條堅持不離開公司嗎?讓公司永遠雇用他?

機車保管費的問題?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20-02-17T13:42
各位好,之前因改裝需求而騎車去某車行說明想要改裝(並未談及改裝內容與價格),我表明我只想先知道車行開的價格,於是店員請我留車等老闆日後通知我。過了18天,老闆仍未聯繫我,過程中都是我主動私訊老闆,他們皆回覆「目前車太多,你的車要排隊」並未提及保管費的部分,於是等到昨天受不了,私訊他們粉專表示我今天會去拿車,他 ...

上訴最高行提出之證據?(行訴法第244條)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20-02-16T16:46
各位好 讀到行政訴訟法第244條 「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因為之前觀念是第三審是法律審,所以不得提出新證據和新事實 那請問所謂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是指那些呢? 是指說之前提出的訴訟資料裡的證據嗎? 感謝解惑。 - ...

Re: 陳述事實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20-02-16T12:51
事實就是,本篇完全是沒用的廢文不說,提供的資訊也都殘缺不全或不具證據力。 有時間不要一直發廢文,趕快去做智力測驗。 被恐嚇威脅該做的動作是到警察局報案拿三聯單壓壓驚,不是一直發文告訴他你在這。 ※ 引述《xl3284 (大象)》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HY1cZDn.jpg ...

陳述事實

Ula avatar
By Ula
at 2020-02-16T08:46
https://i.imgur.com/HY1cZDn.jpg https://i.imgur.com/rWYIFFr.jpg 以下是我的不自殺聲明: 本人游象X,就算給了他44*10萬,但是為了老婆、父母、小孩,沒有自殺念頭,那位先 生一直在我們的line對話,一直寫本人有自殺念頭,我很擔心他要幹嘛。 如我 ...

繼承土地,有關民法125條請求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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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20-02-15T23:17
老公的爺爺(15年前已經過世)在30年前有買一塊12人共有的土地,幾年後缺錢,但 因為土地共同持有人數眾多買賣不易,所以選擇設定土地當抵押。 前陣子收到其中佔地最大的地主提告,告其他人未繼承,使得土地不能分割,請求法 院分割,收到公文後我們才知道這邊土地有三筆設定借款。 第一筆是公公的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