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要求勞方減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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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勞資方面的問題:

我以前同事的公司因為營運吃緊,想要撙節成本,所以把腦筋動到砍員工身上。

原本,她的主管想要她轉成約聘人員,

但沒想到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公司要付出資遣費,

所以就改跟她說:

「你還是維持正職好了,以後你的工作就是做某些事,論件計酬。」

但這樣下來不只變相減薪,公司還不用付資遣費,

甚至員工還因為是正職非得要天天來上班。



我想請問的是:

1. 公司能否以正職的方式聘僱員工,但是以論件計酬的方式給薪嗎

(這樣是否有違勞基法)?

2. 若沒違法,但是在勞動條件大幅改變的情況下,

公司是否應該和勞工重新簽訂契約?


3. 若需重新簽約,勞工要注意哪些方面才不會吃虧?



問題好像有點複雜,但是我在Google搜尋不到,希望有法律高人可以指點一二。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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