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或是借貸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女方友人

男方下稱甲女方下稱乙,雙方已同居二十年左右,未登記結婚,對外皆以夫妻相稱。

後因甲方外遇,想結束這段關係,承諾給乙方一筆金錢,要求分手。

乙方與甲方同居這段時間,乙亦將身上財產資助甲方事業週轉約一百多萬,目前乙方身上
已無任何財產。

想請教各位,甲方承諾給一筆分手費,應定性為借款或是贍養費?契約書應該如何寫較好?

本想定性為借款,再找公證人跟簽本票的方式,確保甲方會給錢,但是實際上他們並沒有
借款的事實。
把它定性為贍養費,因為擔心僅是事實上夫妻,若甲方不給錢後續處理還要舉證,也是造
成乙方二次傷害。

因為乙方後半輩子只能靠這一筆錢過活,身上也無任何財產,希望各位的幫忙,才在此請
教,謝謝。



--

All Comments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03-18
贈與+公證
Mia avatarMia2016-03-19
不好意思,想請問若是採分期支付,仍是以贈與+公證的方
式嗎?
Quanna avatarQuanna2016-03-20
公證後以現金+本票支付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6-03-21
看要不要把債權成立,其他走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