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急~請問關於刑法42條、42-1條及舉動犯和結果犯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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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刑法的初學者,有一些地方實在看不懂,爬了很多文還是一頭霧水,麻煩對刑法有瞭解的專家(善心人士)指點迷津......(如果可以,麻煩舉些例子,比較好理解~萬分感謝)問題有些多~但小妹實在困擾很久,再麻煩大家了~1.第42條第4項「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什麼是勞役期限較長者?到底要怎麼算呢?如果甲同時犯了3個罪,數罪併罰:A罪:宣告2萬罰金,1日2000元折算B罪:宣告4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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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s avatarDoris2012-04-06
一、原本,如果只是單純全部量自由刑(徒刑或拘役)或全部量罰金刑,那在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妳一定不會有問題,反正就是高於各刑罰中單一最高的、低於全部刑罰總和。但是,現在因為有折算,所以妳一下子會暈。其實,說穿了,沒有什麼,就是先折(算)再併(定)。以妳附的例子,就變成:1.10天2.40天3.20天合併之後,不得低於單一最高的40天,不得高於三者合計的70天,如此而已。二、就是......要怎麼解釋......,就是全部罰金總額除以365天,然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