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之後該怎樣 - 超速
By Jacky
at 2010-07-06T00:00
at 2010-07-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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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我騎著機車載著朋友行經一個路口時右側方突然衝出來一台汽車追撞過來
我跟我朋友因此都受了傷 初步了解我們雙方都沒有超速 只是那邊沒有交通號誌也分不出來是誰違規 請問一下這樣子我們該怎麼處裡?? 如果是要保險理賠的話有規定先間以內要去辦理嗎?? 機車損毀也可以嗎? 有人是跟我說可以用強制險去弄 那我需要怎麼弄? 還有理賠需要準備什麼?注意什麼??
我跟我朋友因此都受了傷 初步了解我們雙方都沒有超速 只是那邊沒有交通號誌也分不出來是誰違規 請問一下這樣子我們該怎麼處裡?? 如果是要保險理賠的話有規定先間以內要去辦理嗎?? 機車損毀也可以嗎? 有人是跟我說可以用強制險去弄 那我需要怎麼弄? 還有理賠需要準備什麼?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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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0-07-09T09:38
at 2010-07-09T09:38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建議你先釐清雙方的責任,於事故三十天後,向當初承辦的員警詢問,如何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上面就可看出雙方的肇事責任主次因。
如果是要保險理賠的話有規定先間以內要去辦理嗎??
依規定是五日內要先告知產險公司,但實際上即便超過五日還是可申請。
機車損毀也可以嗎?
不行,只理賠相關醫療費用。
可依肇責比例向對方求償。
有人是跟我說可以用強制險去弄 那我需要怎麼弄?
強制險不分肇事責任,交叉理賠,醫療上限20萬。
你可以等傷勢治療到一個段落之後,將醫療收據整理好,送到對方的產險公司。
另外還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診斷證明書、行照影本、身份證影本、存摺影本、印章。
給付範圍如下:
1.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負額、掛號費、病房費差額1500元/日,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
2.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3.合理交通費:指往返門診的合理交通費用,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總金額兩萬為限。
4.看護費用: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有必要者為限,包括近親或他人看護。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5.殘廢給付:依強制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
還有理賠需要準備什麼?注意什麼??
除了強制險的求償外,我方的其他損失,可依肇責比例向對方要求賠償,如下:
肇責比例只要雙方合意即可,一般坊間是以七三論,較常見。
如果有第三人責任險這方面可請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協助處理。
1. 看護費用
2.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3. 後續醫療費
4. 精神賠償
5. 財產損失
6. 其他損失
如果對方有肇事因素,對方就有民刑事上責任:
刑事上會有過失傷害的刑責(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
民事上需負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
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
最後就是安排調解了!
我方依上述的求償內容,將求償明細以及相關依據備妥,在合理範圍內賠付給另一方,並到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
如何安排: 致電給承辦員警轉介調解或自行至事故地鄉鎮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有不懂的在問我,祝你順利 !!
By Oscar
at 2010-07-10T15:11
at 2010-07-10T15:11
路口肇事 沒分誰撞誰就誰對錯 誰過中心點一半 誰就是對錯
相對路權 我方為左方車(肇事主因)應讓對方右方車(肇事次因)先行
絕對路權 左方車為肇事主因 右方車無責任
現行的法令是絕對路權 ?或相對路權? 以台北市台北縣為例: 台北市為絕對路權 台北縣為相對路權
絕對路權(是表示只有分有肇責 與無肇責) 而相對路權(是表示依肇因程度來分攤肇責)
現行法令是絕對路權 但因絕對路權是從95年7月起開始 但在實務上保險公司及鑑定委員會鑑定法官判定都以相對路權來斷定 還是有部分案件是以絕對路權來判定的 但是一般絕大多數案件仍以相對路權來判定
如果你碰上的鑑定委員會鑑定是以絕對路權來審理 那此次事故支線車屬完全肇事責任 如果鑑定委員會鑑定使用相對路權 則有可能是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我方左方車應負(肇事主因)
如何判定以左右方車來斷定肇事責任 在一般無紅綠燈 閃黃閃紅 道路都是一樣寬的路口上 雙方同時到達路口 可以看到對方由右邊來路口 那對方為右方車 我方為左方車 反之 我方到達路口對方由左方駛來 我方為右方車 對方為左方車
只要我方有受傷對方又有肇事因素1%以上 對方就構成刑事過失傷害罪 我方提告對方需面對刑法過失傷害罪最高6個月有期徒刑法官判對方3個月就好對方要缴罰款9萬元又有前科紀錄 此時警員幫雙方移送調解(可找地方地表作為中間橋樑 拉鋸戰 拉高對方 理賠金額)我方或是對方要求調解會去不去都沒關西 對法官之判決 不影響 你自已考量拿捏依下 如果調解能達成和解你有意願和解 對方當然去調解 因為對方需面對刑事責任以最低1個月就必須1天1000要罰給政府3萬元的易科罰金 還要負擔我方的民事訴訟賠償
先申請警方初判 發生日開始30天後向警方申請 就可知道警方初判用的是絕對路權或是相對路權 來釐清肇事因素
強制險採無過失主義 不管對錯都可以賠只要有車禍對方有受傷就可以申請理賠
於發生事故 不管對方有幾個人我方車上有幾個人(不屬於單一事故時)有幾個賠幾個 無上限 強制險採交叉理賠 也就是車禍發生有甲乙雙方都有受傷 甲到乙 乙到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注意一定要有警方處理 申請時一定要有警方事故證明單
可申請理賠如下:
給付範圍及保險金:(99年02月28日0時起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適用)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最高二十萬元
每一個人殘廢,依殘廢等級給付,最高至一百六十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定額給付一百六十萬元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及死亡最高給付一百八十萬元
每一事故無累計給付上限
強制險可申請部分:其中醫藥費用最高20萬元中
所有健保除外部分(自負額)有多少請領多少但不包括特殊用要及國術館推拿醫藥費用及中藥大八寶費用
看護費用請醫生在診斷書中註明出院在家需要人看護 即可申請一天1200最多30日
交通費用 門診急診有幾趟申請幾趟往返醫院以計程車費用往返多少為準 有收據最好沒收據可向保險公司拿制式收據填一填即可申請
殘廢等級申請:於持續醫療後一年留有後遺症 請醫生開具診斷證明喪失何種機能即可申請
強制險不理賠車輛受損修理費用 這部分要是對方有責任可向對方要求理賠 如對方有責任另可要求
一.醫療上支出:所謂醫療上支出 包括必要的住院費 手術費 藥品費 診斷費…等 該費用是否為必要 應由專業醫師之判斷認定 被害人主張醫療費用賠償者 應以醫療收據為憑
二.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所謂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係指事故前所不須 事故後所必須者而言 如就醫往返醫院的計程車資 住院期間的伙食費 看護費…等 實務上皆得請求 被害人主張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三.非財產上之損害 精神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種賠償類型因無具體可見之損害 難有一定公式計算賠償數額 故實務上法院多會參考被害人的年齡、身分、地位、職業…等因素 個案酌量
四.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 薪資理賠: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勞動力減損 係指被害人因傷而無法工作而言 單純的未工作不等於不能工作 被害人主張薪資理賠者 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天數與薪資證明為憑 如無薪資證明已勞保最低工資17280月薪要求
五 .物之毀損之損失:修繕的發票或收據為憑 工資、零件都得一一列舉 受損部位及更換零件以照相為憑
於病情持續醫療告一個段落後 2年之內都可以申請 不用急於一時申請
By Tracy
at 2010-07-07T23:31
at 2010-07-07T23:31
1強制險理賠需有報案紀錄
2對方需有保任意險才可理賠財損
3車禍發生需釐清肇則不是誰說賠就算了
如有不清楚在來電詢問或寫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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