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去年與人發生車禍互有受傷,板上網友建議在刑事告訴期快到時再去提告,我就在告訴
期前2天跳過當初承辦員警而直接去地檢署提告對方過失傷害,後來當初承辦的員警也聯
絡我做完筆錄,並告知我也會聯絡對方來做筆錄,就在剛剛,員警又通知我需要再做一次
簡單的筆錄,因為對方也向員警說要對我提告過失傷害罪,想請問這樣對方提告還會成立
嗎?
確定我是在告訴期前提告的,而對方是超過半年才提告。
求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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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2天跳過當初承辦員警而直接去地檢署提告對方過失傷害,後來當初承辦的員警也聯
絡我做完筆錄,並告知我也會聯絡對方來做筆錄,就在剛剛,員警又通知我需要再做一次
簡單的筆錄,因為對方也向員警說要對我提告過失傷害罪,想請問這樣對方提告還會成立
嗎?
確定我是在告訴期前提告的,而對方是超過半年才提告。
求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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