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77關於「肇事」 - 傷害罪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usticesword (justice)》之銘言:


故意肇事者無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過往見解
有 →釋字777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刑事判決:


惟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
」,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
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乃參考
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遺棄罪刑度而增設上述罪名。該
罪之成立,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
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
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
」、「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行為人如出
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
罪、傷害罪、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
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立法者本難對於行
為人於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後,仍留現場對於被害人為即
時救護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之期待。若對於行為人於殺人、
傷害或重傷害人後,仍課以應採取與其殺人、傷害或重傷害
人本意迥不相容之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
之義務,顯悖於事理。故其適用上,應限於車禍肇事之交通
案件,亦即惟有以行為人非因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並於肇事後逃逸,始克成立。倘行為人故意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以作為其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之犯罪方法者,自與
首揭罪名所指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情形有間,核
與刑法增設「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立法旨意亦有不符
,而無成立上揭「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餘地



釋字第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777黃大法官虹霞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

本件解釋認故意肇事者亦有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之適
用,與最高法院之見解及部分學者之見解不同,主要理由係
考量:肇事行為固然以過失居多,但不當然不含故意之情形;
而且故意之惡性較過失為重,刑法規定不應有同一行為:故
意者不罰,而過失者有罪之結果;或故意者之法定刑較輕而
過失者之法定刑較重。準此,就致人傷害之肇事逃逸行為,
若認故意者無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之適用,則將生故意者
不罰而過失者有罪、故意者之刑責低於過失者之結果,顯違
罪責相當原則。而造成此種罪責不相當之原由乃因:傷害罪
為告訴乃論,未經告訴,即不能對故意者為有罪(不成立傷
害罪及系爭規定之罪)之諭知;而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之
罪非屬告訴乃論,從而過失者(雖因未經告訴而亦不成立傷
害罪)需依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論罪科刑。而且因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法定刑度高於傷害罪,故縱經傷害罪告訴,
過失者依該規定所負之刑責亦遠高於故意者依傷害罪所負
之刑責。...



--

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9-06-04
那是185-4改得太高啊..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9-06-05
現在反而變成要對故意傷害人的犯罪者科以救助義務..- -?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9-06-06
或是開車撞的就有救助義務 拿刀砍人沒有這樣嗎..
Necoo avatarNecoo2019-06-10
黃虹霞:不能比「耶!」, 尚可接受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9-06-14
是呀,目前看到黃瑞明大法官有說到如果保護法益包括公共
安全,故意肇事者仍可定為系爭規定所應適適用範圍,但刑
度應分別考量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9-06-17
故意開車殺傷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義務內容?
Ina avatarIna2019-06-21
比起肇事,個人覺得逃逸應該才是一個更不明確的內容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9-06-23
逃逸?怎麼說呢
Connor avatarConnor2019-06-28
即使故意肇事之駕駛人(看到姦夫,故意撞他),縱使有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9-07-02
構成要件該當刑法第185條之4,而且無阻卻違法事由的話
,也會因為無期待可能性,不具罪責,而不成立本罪。
Tom avatarTom2019-07-06
因此去爭論這個,我覺得是很無聊。
Olive avatarOlive2019-07-10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9-07-15
否則就如三樓推文說的,以後看到仇人,拿刀砍比用車撞
的刑責較輕,前者無在場義務及救助義務,後者則有。
Agatha avatarAgatha2019-07-17
Mary avatarMary2019-07-19
代表這些大法官也一堆人不懂刑法。
Jack avatarJack2019-07-21
黃的論點就是基於道路公共安全的利益,可以立法課予故意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9-07-24
肇事仍然不能逃逸的義務,這跟期待可能性或是自我庇護不
Thomas avatarThomas2019-07-26
罰原則有違背
John avatarJohn2019-07-29
這邊是對於利用交通工具犯罪人的歧視(拿刀砍人就沒有留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9-07-31
下來或是救助義務,所以要通過憲法平等權檢驗
Una avatarUna2019-08-01
但因為原本的刑度也被認為違憲,所以也無從檢驗起
不過追根究柢的確是跟T大最後一句話說的一樣
Noah avatarNoah2019-08-04
最痛恨這個立法的大法官很早就卸任了...
Liam avatarLiam2019-08-07
如果為了肇逃的保護法益可以課予故意肇事者一定義務的話
Ula avatarUla2019-08-08
也是衝擊到其他刑法相類似法益的立法
Erin avatarErin2019-08-12
因為用交通工具會有更多危險性,所以故意肇事也要有
Ida avatarIda2019-08-14
不能逃逸的義務,主要就是用刑法來制止透過交通工具
作為故意傷害或殺人的手段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9-08-18
用刀子殺人很少會波及他人,但是用車撞人會
Isla avatarIsla2019-08-19
再說,若把故意傷害殺人,和肇事逃逸分開獨立的話
肇事逃逸的確不太需要區分故意肇事還是過失
只要有逃逸事實就可以成立
Mia avatarMia2019-08-20
那放火殺人要不要負肇逃?炸死人?還是我今天拿刀亂砍人
咧?因為公共安全也太不明確
Xanthe avatarXanthe2019-08-21
目前翻資料看到學者文章有認為如果是為了肇事責任釐清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9-08-25
故意肇逃也應該適用,反正這條刑度要重新檢討,相信如果
Necoo avatarNecoo2019-08-28
違反釐清肇責義務,也不可能訂立太高的刑則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9-01
釐清責任真的不可能太高,救護生命其實也有遺棄罪…該
何去何從呢,看立法院怎玩
Regina avatarRegina2019-09-05
法條學其他國家,看要抽出,還是加上 "無論有無責任"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9-09-07
不然就是加一段,無過失無責任但離開現場的,刑度降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