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我:行經設置有閃光號誌(閃紅)之分岔路口,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1款】【處罰條例第45條1項9款.第61條3項】他:行經設置有閃光號誌(閃黃)之交岔路口,(該路段限速50公里/時,警訊筆發中自述行車時速為公里)肇事致人受傷。【處罰條例第40條.第61條3項】請問:誰的肇責比較大,車禍至今已快三個月了!!請問如果沒在時間內達成合解情況會如何?打一開始我是�
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接下來要如何處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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