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朋友A 在過一紅綠燈時,車速約只有20,
因此在中途燈號轉為紅燈,
而一女C在綠燈時,自逆向車道左轉,因而跟我朋友發生擦撞,
C女並未受傷,僅雙方車輛小擦傷,
之後報了警,也找了調解委員會處理,
但C卻堅持A的闖紅燈行為造成機車傷害,
因此提出機車修復費用、上課無法騎車改搭計程車的車程費用13000、
及包包損害費用賠償6000,
重點是,A因認為對方亦有疏失的情況下,未立即賠償,
而C卻轉而向A的友人D求償13000,
調解委員會則是以"如果不儘早和解,A可能會被關"之類的用詞,
促使D簽下和解書,並賠償13000元,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A有什麼權力可以主張?
能夠向C或調解委員會主張詐欺或者暴利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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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中途燈號轉為紅燈,
而一女C在綠燈時,自逆向車道左轉,因而跟我朋友發生擦撞,
C女並未受傷,僅雙方車輛小擦傷,
之後報了警,也找了調解委員會處理,
但C卻堅持A的闖紅燈行為造成機車傷害,
因此提出機車修復費用、上課無法騎車改搭計程車的車程費用13000、
及包包損害費用賠償6000,
重點是,A因認為對方亦有疏失的情況下,未立即賠償,
而C卻轉而向A的友人D求償13000,
調解委員會則是以"如果不儘早和解,A可能會被關"之類的用詞,
促使D簽下和解書,並賠償13000元,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A有什麼權力可以主張?
能夠向C或調解委員會主張詐欺或者暴利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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