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上個月9/15發生車禍
對方內側車道綠燈起步右轉撞上機車道綠燈起步的我
今天去領了初判表
對方為「右轉未駛入外側車道(道處48-I-4、道安102-I-4)因而肇事致人受傷(到處61-II
我方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請問這樣和解的時候我該怎麼提和解金比較好?
我的保險理賠一直讓我找對方的保險公司
可是對方的保險公司也只是讓我準備看醫生的收據跟機車估價單
感覺只想賠償這兩樣,對方從出事到現在一通關心電話也沒有 = = 實在是感受很不好。
我的車今年4/12才掛牌的
麻煩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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