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問題,很抱歉有點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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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11-1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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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初我老公在上班的途中,轉彎過後被一名孕婦從後面追撞上,在田邊小路轉彎能開多快,而且都過彎了,她大概因為緊張轉了方向盤把車開到田裡去了,當下有馬上報警處理,車子送修,人也送到醫院去,住了三天因為醫院說人跟小孩都沒事,所以就請她出院了,當時我老公幫她付了醫藥費,也帶水果及紅包,包了三千六去醫院看她,過了一個月她選擇剖腹產生下小孩,生完孩子還打電話叫我老公去醫院看她,我老公到醫院發現她已經跑了,還沒付生小孩及托嬰的錢,當時護士打給那位小姐,她居然跟護士說她沒錢,叫我老公借她付錢,加一加大約三萬塊,我老公看她沒錢就先幫她墊了,事後還一直打電話跟我老公借錢,第一次說有請看護沒錢付,可是她人又沒事,第二次說小孩有黃疸,小孩有黃疸不是很正常嗎?而且又說因為他老公照顧她請假所以被公司解雇,不是請看護,為什麼老公還請假照顧,說話反覆又矛盾,第三次又說她是欠人家錢,想先跟我們借,當然我不答應,後來還一直打電話騷擾我老公借錢,由於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所以我們不想私下跟對方接觸太多,因為對方一直要借錢,到了八月份有去調解委員會,一開口要價15萬,因為有委託保險公司處理,所以請她提出醫療証明,証明當初有受傷,但她拿不出來,調解會問她發生經過,她又支支吾吾說不出來,還說她還沒檢查完,等檢查完下次再拿証明,到了九月份第二次調解,她還是拿不出証明,推說不知道要準備什麼資料給保險,但明明保險有寄給她,她們沒人收信也沒去郵局領件,這就算了,找了一個自稱是她老公姐姐的人來,說沒証明下次等檢查完醫生証明拿到他們在申請調解,到時在去就好,於是第二次也就不了了知,其間對方一直想私下找我老公要錢,請保險致電關心,但對方都說會去檢查,後來不是沒接就是沒開機,到了十月份有位自稱劉先生說是對方朋友要幫他處理,一打來就說我們不處理問題是不是,還說她老公被車撞到剖腦很嚴重,叫我們快賠錢,我第一個反應她老公被撞又不是我們撞的要處理什麼,是叫撞的人賠錢吧,而且是他們說要檢查完拿醫生證明後再調解的,怎麼會是我們不處理,我告訴他我的想法,他居然說我沒人性撞到人不處理,還罵三字經,後來不高興的掛我電話了,十一月份時劉先生又打給我先生,我先生說全權交由保險處理,於是請保險打給他,保險人員跟他約了二次都被放鴿子,打給對方小姐也沒接或回電,到了十二月快過半年的前幾天那個小姐又打來,說我們不處理他要告我們,依然叫我們給錢同樣拿不出有受傷的醫生證明,叫我們賠他二、三個月沒工作,問題是她是生小孩才休息的,人跟小孩都沒事,他在一般鐵工廠當女工,二、三個月薪水有十幾萬嗎?當初還借錢給他生小孩,昨天警局打來說那個小姐去做筆錄告我老公傷害,雖然沒做錯什麼事但還是有點擔心我老公,怎麼會有這種人明明沒事還硬要拗錢。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1-12-10T21:47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你先生有過失, 哪怕你先生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所以對方也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得以[名正言順]的提出求償。
你們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受傷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們的觀念,受傷被害人的求償對象是肇事當事人[你先生],你們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被害人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你先生 )。
保險公司只能針對民事部分 ,協助你們處理協調而已!
保險公司根本就沒資格上刑事庭 ,替你先生做任何答辯或協助 。
刑事部分"
還是必須由肇事當事人你先生 自我承擔。
你們已支付的錢,和對方的預先借款之所有借據和收據正本,都務必要妥善保存。
除以利舉證,你們已釋出最大的誠意 解決本案,否則在尚未釐清肇責之前 ,怎可能借款 給對方!
車禍時的筆錄[偵查不公開警方不可能給你筆錄]
現場處理警方只能 提供:
現場圖與 現場照片 "
肇事鑑定報告書[警方不是鑑定單位 ]"
所以警方也不可能提供 給你!
就算初步分析研判表,也是要向案發地的交通大隊 提出申請,不是 向現場處理單位索取。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更不是警方所能提供 的文件"
而是向調解委員會拿的!
是否開調解不成立證明,並不重要,對理賠更不會有任何影響!
申請開立"大都是,加害的一方,為了證明曾經申請過調解,並無不聞無問而已 ,肇事責任還是回歸於警方的現場資料和分析鑑定。
與訴訟權益毫無關係,純粹是畫蛇添足的無意義動作。
本案屬交通意外事故,適用法條: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而不是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
2011-12-11 09:05:27 補充:
本案 若無法在一審辯論終結 之前達成民事和解
肯定會被判刑
過失傷害罪 不可能 不會成立
本案
確實發生事故 已是既定的事實
縱使 錯告
也不會構成 誣告的犯罪要件
對法條構成要件 不是很了解 者
請勿 胡亂教人
誤導 提問者的 訴訟方向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1-12-13T14:41
其實你們不用擔心.先跟警察局或派出所拿當時那位小姐和你們發生車禍時的筆錄或肇事鑑定報告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以的話請保險公司專員作證).再來妳們有幫她付清醫療費用有收據嗎?如果有的話.就此等到法院通知吧!她要告妳老公傷害罪要成立很難吧!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如雙方和解可撤銷告訴).如果對方傷害罪沒成立的話.妳們可以告她誣告喔!打官司時態度很重要,要讓法官認為妳們已有給付相當的金額或有誠意賠償,但因為對方索求無度近於敲詐才要求法律解決.基本上不用怕,他要告你,你就出庭,千萬別不去,照實的跟法官說就好了
PS.傷害罪分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罪
重傷害罪是公訴罪,普通傷害罪則是告訴乃論罪.
普通傷害罪視傷害程度,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普通傷害罪的追溯期只有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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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 avatar
By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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