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在新北大橋機車道上發生事故,是在新北大橋機車道往板橋方向下橋轉彎處與對方發生擦撞。當時是晚上11點多,橋上轉彎處光線昏暗,而橋下有警察設酒測臨檢,對方因為有喝酒,故看到橋下臨檢就將車子熄火,人在左側想用牽車的方式下橋,而我就在此時轉彎過來,因為對方車子尾燈沒有亮,我又剛過彎,看到時已來不及做其它反應,為了閃避對方而摔車。(我的機車右後照鏡有輕微碰撞到對方屁股,對方沒有任何傷勢)我人車皆摔飛出去後,在橋下的警察也看到,就走了上來,最後就是帶回分局做筆錄,而對方酒測0.27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我想請問,這樣的話,肇責歸屬大概會是怎麼判別呢?後來我有自己去醫院掛急診,警察本來要幫我叫救護車,但我認為能自己去就自己去。我的傷勢是:右手手腕挫傷、左手臂及左腳挫傷,下巴挫傷。��
車禍後肇責問題,後車撞前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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