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撞死人..但對方沒有合法繼承人~保險公司不賠?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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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0-02-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不小心開車撞死人了~
對方73歲 ~
沒有老婆沒有小孩沒有父母
但是有三個同母異父的妹妹
現在聽說他死了~就回來要錢了...
有保險~有強制險和第三人責任險
但是保險公司說~沒有繼承人
所以不能理賠.
但是那三個妹妹~要我們私底下去和解
一付就要獅子大開口的感覺
不知道..像這種情形~是要找誰跟我和解
她們有權利 要求賠償嗎?
Update:
問題就是很奇怪~
如果照法條來說~
那三姐妹應該是兄妹~算是繼承人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保險公司
就是說沒有繼承人
不能理賠
所以對方就要求我們要私底下解決
後來~就說要把我們和保險公司告到死
>"<....
Update 2:
那如果和解不成會怎麼樣嗎?
我知道會有刑事責任
民事的部分
對方應該是會告上去啦
因為重點是要錢嘛
那我們是不是應該就不用理它~
就 等法院的通知咧??
Update 3:
一開始是對方的姪子
來跟我們處理事情
後事也是姪子處理的
但是後來它們家~好像自己就鬧翻了~還怪我們說幹嘛要把喪葬費給它姪子
可是處理後事的都是它姪子呀~我們當然是給處理事情的人
後來就突然出來了同母異父的三姐妹....
就說她們是繼承人~我們應該要跟她們談
還說要我們私底下看要怎麼解決
調解委員會那邊~她們不會去~我們等著接法院通知吧.......之類的
今天我們不是沒有誠意解決事情
但是這樣的情況好像有點不合情理
因為那三姐妹幾乎都沒有和死者往來
(死者是三姐妹媽媽的私生子,後來媽媽嫁人再生三姐妹)
反正我們有誠意~但是對方家裡好亂~
Update 4:
先感謝成成的回答
所以就算那三姐妹跟我們開口要賠償
應該也是要不到錢的吧...
我們已經付了辦後事的錢了~(付給它姪子)
那再來如果和解不成..到了法院
刑事部分會不會判的比較重呀?
可以役科罰金嗎?
和解的部分 是不是一定要跟那三姐妹和解??
不能跟它姪子和解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0-02-02T06:01
過失致人於死牽涉刑事及民事兩部分:
刑事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獨立及代理告訴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所以,如果冒出來的三姐妹是有刑事的告訴權,但這是公訴罪,縱使他們不提刑事告訴,檢察官還是會將你提起公訴,並且被法院科刑,所以這一段不須隨之起舞。
民事部分:
民法第 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死者並無父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但他姪子主張他負責殮葬死者,故可以向你請求殯葬費用。
民法第第 194 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被害人死亡,關於精神慰撫金的部分,由於這些冒出來的親戚都不是上開條文所列之人,所以他們無法向你請求。
為何汽車強制險不賠,僅賠付殯葬費給支出費用之人(其姪子)。
所以再看一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七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第十一條: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從上述條文來看,保險理賠並非遺產,故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主張遺產分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所以除了殯葬費可請求外,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人似乎是不能請求,就算能請求,三姊妹也必須提出血親之佐證,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否則我也要說我是死者的私生子,他們全部出局,因為我是第一順位。
又依據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所以你就順其自然,讓法院去審即可,和我前面所說的一樣,不需隨之起舞....!
2010-02-09 19:22:59 補充:
談和解就是給他們錢吧!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他們無權向你請求金錢賠償,和解雖然列為法官量刑的參考,但這一種情形法官應該會審酌做出裁判,不會附和對方,車禍發生原因才是量刑重點。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0-02-04T20:09
這種問題也很困擾!但是會有解決的方法~
至於一開口就要獅子大開口的話哪是沒辦法的!
你也不必找什麼律師~哪也沒幫助!
但是我能幫到你忙~假如需要的話再來信或點大頭!
我能替你圓滿這件遺憾事!
2010-02-03 03:51:51 補充:
你絕對有刑責!再來沒和解也會產生民事求償的問題!假設不理它也許對你不利!
你可以來信讓我了解看看!我來替你處理!也許會圓滿不會這麼麻煩!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0-02-04T00:12
您須告知現在情況才能提供建議;如有相關疑問都可提出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0-02-04T22:56
唯一的可能就是三姐妹的生父和這老翁有養父子關係
如果沒有的話,從何主張繼承之權呢
2010-02-06 09:47:34 補充:
哈哈............ 得明顯丫 因為死者姪子才有可能繼承
死者兄弟的兒子為姪子........
依民法1138條兄弟姐妹為第二順位之繼承權,
並依1140比照之,若已過世則由兒子(姪子)代位繼承。
這樣明白嗎
2010-02-06 10:06:18 補充:
但你真的要確認三姐妹之父與死者有無(收養)關係,一經收養則視同婚生子女關係;
萬一有的話,收養關係形成以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消除。
亦就是說死者姪子沒有繼承權之請求了...........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0-02-04T11:41
三個同母異父的妹妹也是血親(非直系血親)~
所以你只能請她們推派代表來跟你和解~
至於繼承權喔!!她們都不是法定繼承人~且受益人也沒寫是她們(這邊指一般的保險)
一付就要獅子大開口的感覺,那你只能找律師來跟她們談和解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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