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家人行經辛亥路二段,在建國高架橋旁邊有一個Y字形的交叉口,為三線道
我方是小轎車,要往Y字形的右邊(靠台大社科院)
他方是機車,要往Y字形的左方
一開始我方行駛在中間線道,要切到右道,但未打方向燈
他方一開始行駛在最右線道,要往左切,似乎也未打方向燈
結果機車擦撞到我方小轎車的右後方(右後座車門再靠車尾一點)
當下機車騎士(約60歲男子)左臉頰、左手臂、腿部擦傷
有馬上報警,救護車也有來
但是騎士拒絕去醫院所以沒上救護車
後來接到騎士家屬電話,要求7000元賠償
其中機車修理費2000多(這部分家人接受沒有異議)
剩餘費用包含工作通勤不便、皮肉痛精神賠償
目前家裡的看法是如果7000能解決且不會開罰單那就直接以這價碼和解
若還是需要收罰單,則要求把價碼壓低
但詢問了警察局和交通隊,對於罰金的說法並不一致
因此想詢問版上大大
若在7天內和解是否可不必收罰單
以及各位對於7000元賠償的看法如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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