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收到保險公司的信 - 法律
By Eden
at 2011-09-09T00:00
at 2011-09-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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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問的問題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想延伸發問下去
目前我收到對方保險公司的信
內容是說車的損害及協商修復(賠償)事宜
修理費用大約是一萬五千多
我有幾個問題想要問
第一個是
既然保險公司會寄這個信給我 代表說交通事故裁決書已經出來了嗎? 而且是對我比較不利的狀況下才寄信給我的? 還是說不管對誰有利都會寄
第二個是
我現在該怎麼做 跟他的保險公司聯絡? 他說三天內跟經辦人員聯絡 我一定要這麼做嗎?
第三個是
車禍的理賠 不是應該以恢復原狀為主嗎 刮到那麼一小條 怎麼修也都不可能一萬多塊吧?? 太不合理
第四個是
我現在該怎麼做???
已更新項目:
補充一點 因為路況迫不得已要移動車輛
不知道這樣是否有關係?
想延伸發問下去
目前我收到對方保險公司的信
內容是說車的損害及協商修復(賠償)事宜
修理費用大約是一萬五千多
我有幾個問題想要問
第一個是
既然保險公司會寄這個信給我 代表說交通事故裁決書已經出來了嗎? 而且是對我比較不利的狀況下才寄信給我的? 還是說不管對誰有利都會寄
第二個是
我現在該怎麼做 跟他的保險公司聯絡? 他說三天內跟經辦人員聯絡 我一定要這麼做嗎?
第三個是
車禍的理賠 不是應該以恢復原狀為主嗎 刮到那麼一小條 怎麼修也都不可能一萬多塊吧?? 太不合理
第四個是
我現在該怎麼做???
已更新項目:
補充一點 因為路況迫不得已要移動車輛
不知道這樣是否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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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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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1-09-10T07:40
at 2011-09-10T07:40
本案依據你現場狀況的敘述(他要右轉我要直走 )顯示:
與典型的追撞事故 案件有別!
若屬轉彎車[對方 ]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你 ]者"
對方: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應屬[肇事主因 ]。
若屬追撞事故,原本就是後方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起肇事完全責任,前車當然就無分攤賠償之義務。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想延伸發問下去
目前我收到對方 保險公司的信
內容是說車的損害及協商修復(賠償)事宜
修理費用大約是一萬五千多
我有幾個問題想要問
第一個是
既然保險公司會寄這個信給我 代表說交通事故裁決書已經出來了嗎? 而且是對我比較不利的狀況下才寄信給我的? 還是說不管對誰有利都會寄
不一定!
若欲知確實情況"
你自己也可去 交通大隊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第二個是
我現在該怎麼做 跟他的保險公司聯絡?
本案 無人受傷僅止於侵權損害賠償之民事案件, 無任何刑事責任存在無需太擔心!
所以無需馬上 急著與該保險公司連絡。
只不過事情總要解決,當你拿到初步分析研判表之後 ,再與該公司連絡還不遲。
當然願意坐下來談,總是好事。
他說三天內跟經辦人員聯絡 我一定要這麼做嗎?
同上說明:
第三個是
車禍的理賠 不是應該以恢復原狀為主嗎
車是車主的,車主有權主張在哪修復,是否更換新品,除非車主願意配合,否則任何人乃至法院都無權干預。
刮到那麼一小條 怎麼修也都不可能一萬多塊吧?? 太不合理
本案
若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依法雙方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對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係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第四個是
我現在該怎麼做???
雙方都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沒有任何法律規範,一定要經過調解才能提出告訴,更沒有說一定要調解幾次,才能提告,那都是[以訛傳訛]的誤導。
甚至有人就是[連已上法院],都拒絕私下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由法院依法裁定判決,才會有公平ˋ心服口服的感覺。
本案求償總額度,僅在一萬元左右"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ˋ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沒有 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 ,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 於[保險公司 自訂]的內規而已。
不能做為 抗衡談判的依據。
By Edwina
at 2011-09-11T13:44
at 2011-09-11T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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