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毀損糾紛 - 法律
By Candice
at 2011-12-14T00:00
at 2011-12-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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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 ....前陣子 我不小心開車去撞到一台停在路邊的車子
那時是在醫院裡面發生的 我以為被我擦撞的車子沒大礙 我也就沒下車察看 因為我急著去醫院探望我公公 谁知道 過沒幾天 警察連絡道我 要我到警局作筆錄 當時對方也在場 我和對方也說好 要私下和解 可是 對方要我賠償他三萬一次付清 以我目前狀況 我無法一次付清給對方 當時我有和對方說明白 我有女兒的腦炎 一天到晚都需要跑大醫院治療 包含復健等等...但是 對方堅持要我一次付清 現在還鬧到要上調解委員會那裏 假如到時候去調解委員納 我還是一樣沒辦法一次付清給他 他會直接上法院提告我嗎?還是 ...我還有別的辦法嗎?請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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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種事情算是民事 還是刑事 還是說 我二種都有呢?
那時是在醫院裡面發生的 我以為被我擦撞的車子沒大礙 我也就沒下車察看 因為我急著去醫院探望我公公 谁知道 過沒幾天 警察連絡道我 要我到警局作筆錄 當時對方也在場 我和對方也說好 要私下和解 可是 對方要我賠償他三萬一次付清 以我目前狀況 我無法一次付清給對方 當時我有和對方說明白 我有女兒的腦炎 一天到晚都需要跑大醫院治療 包含復健等等...但是 對方堅持要我一次付清 現在還鬧到要上調解委員會那裏 假如到時候去調解委員納 我還是一樣沒辦法一次付清給他 他會直接上法院提告我嗎?還是 ...我還有別的辦法嗎?請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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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種事情算是民事 還是刑事 還是說 我二種都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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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Thomas
at 2011-12-17T16:02
at 2011-12-17T16:02
OK
如此妳就有兩項責任:
一、刑責:就算有急事待處理,妳駕車肇事後未下車察看或留下聯絡資料在對方車上,更無法證實你有無酒駕,如此算是「肇事逃逸」,有被警方指控涉嫌「公共危險罪責」之虞,當然「毀損罪」是當然已經構成,至於是「故意」或「過失」毀損也有得扯,因為妳有肇逃事實。刑責部份一般「毀損罪」若雙方和解,應該會微罪不罰,重要的是「公共危險罪責」萬一被判刑一個月就必須罰鍰約NT$ 30,000,判三個月的話10萬元就送給國庫,民事車損妳仍需賠償人
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關於這一項,妳有權主張「對方應該舉證損害金額之【車損勘修單】為憑,不容任憑其漫天開價的,若其提不出【車損勘修單】及【修車收據發票】為證而「漫天開價」也可能構成敲詐的「詐欺未遂犯罪」。還有,就算是對方能舉出【車損勘修單】及【修車收據發票】為證,民法及保險法律規定「換修之零組件應按該車之使用年數折舊後之殘值賠償」即可,我講的折舊是零組件部份,至於換修之工資烤漆則不能折舊。這個爭議你到了調解委員會是有權如此主張「換修之零組件應按該車之使用年數折舊後之殘值賠償」即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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