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民事求償需扣除勞保的給付? - 法律
By Catherine
at 2012-04-02T00:00
at 2012-04-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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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發生車禍造成殘癈,因本身有勞保,已向勞保局申請部份失能給付,可是高等法院二審的判決內容,判決的金額應扣除勞保給付的金額,才是對方應理賠的金額,真的很不能理解,勞保的保費是我們自己付的,為什麼會變成對方給我們的理賠金呢?麻煩知道的大大們,為我解疑問?感謝!
已更新項目:
大大您好:
不懂?勞保的理賠怎會算是不當得利,那我們投保勞保有何保障與意義?我們繳了保費,發生了意外事故,竟是為了減輕加害者的責任?是否有條款提出可申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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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好:
不懂?勞保的理賠怎會算是不當得利,那我們投保勞保有何保障與意義?我們繳了保費,發生了意外事故,竟是為了減輕加害者的責任?是否有條款提出可申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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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Gilbert
at 2012-04-02T10:57
at 2012-04-02T10:57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法院實務上針對此部分採兩說
對我方較為有利的為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
乙說
為了預防有不當得利之情形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明確!!
簡單來說因為我方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得依約向勞保局請求填補其損害,一旦其損害被填補之後,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應讓與勞保局,不得再向該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否則即為不當得利。
甲說因為我方可獲得勞保給付的原因在於我方有繳納保險費!!
故與我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關故不得扣除!!
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42號判例意旨參照)。
2.研討結果:經付表決結果:實到70人,採甲說21票,採乙說43票。
附註:按據稱目前最高法院仍採甲說。
3.筆者為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志工
若有任何問題
歡迎��
By Liam
at 2012-04-06T10:54
at 2012-04-06T10:54
用的原因跟你一樣
我的勞保費是我自己繳的
所以保險利益歸我所有
不能減免對方的賠償
等其他高手補充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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