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金額多少算合理 - 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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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7日我媽騎機車發生車禍~對方是小貨車(上班期間)
剛好那ㄍ路口沒有紅綠燈~~但筆錄做完後.警方說我媽應該要讓對方先行(因地面上有標示吧.還有我媽沒有駕照).而對方有超速的錯(應注意而不注意).此次車禍我媽左手舟骨骨折(用石膏固定).對方沒有受傷.現在目前要跟對方談和解(他的車有保第三責任險.國泰的)我媽已經67歲.無工作.診斷書上說要復健6個月.不宜負重6個月.生活上很不方便.後來保險人員有跟我談.看了診斷書和一些醫療單據.說只賠償6萬元我覺得這金額太少了~骨折ㄝ~而且造成我媽身心受創和生活上的不便.況且對方也沒有什麼表示~真的有考慮上法院告對方傷害兼民事賠償.對方是業務上過失.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額部份我覺得大概是15~20萬(因為還包括未來ㄉ復健和買健康食品)我要求這金額會很過份嗎?因為經神撫慰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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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na avatarRegina2010-04-22
今年1月27日我媽騎機車發生車禍~對方是小貨車(上班期間)
剛好那ㄍ路口沒有紅綠燈~~但筆錄做完後.警方說我媽應該要讓對方先行
無號誌路口路權研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2款規定: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可於事故一個月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因地面上有標示吧.還有我媽沒有駕照).而對方有超速的錯(應注意而不注意).
無照為行政罰,就是有罰單.無照與車禍的發生及路權的研判無絕對相關;而對方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減速慢行或超速的情形,應視個案具體認定.
此次車禍我媽左手舟骨骨折(用石膏固定).對方沒有受傷.
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Cara avatarCara2010-04-24
你的要求我覺的合理啊,骨折只賠6萬太少了吧,那是保險的部份,其他的部分撞你的要付,所以你就把你想要的金額說出來,上法院他光要易科罰金就不只6萬了。他不同意你的金額就告他吧,我現在也是被撞對方不賠告上法院。
Oscar avatarOscar2010-04-23
不知道你住哪?
我有認識的有幫人代辦這個
不知道你有沒有需要~
有需要可以來信我可介紹給你~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0-04-22
1、被害人僅受身體傷害時,屬告訴乃論之罪:(須注意告訴期間六個月)被害人若僅身體受有傷害時,依刑法第二八七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向警察局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始可,否則偵查機關及法院將無從追訴。又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人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逾告訴期間始提出告訴時,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則應為不受理之判決,被害人或家屬宜特別注意及此,避免喪失應有之權益。
2、惟須注意者是檢察官偵查結果,若認肇事者無罪而對其為不起訴處分時,此時僅告訴人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之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再議(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I項)故不論被害人死亡與否,均應由得為告訴之人向警察局或檢察官為告訴之表示,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3、告訴人對於法院之判決不服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可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一般而言,除非顯無理由或已不得上訴者,否則檢察官均會提出上訴。被告獲無罪判決時,告訴人於接獲刑事判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請檢察官上訴,刑附民部分則向法院提起上訴(但需有請檢察官上訴才可提刑事附帶民事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