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判決對方:1: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第45條第一項第09款>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第61條第3項>我自己:涉嫌超速行駛(速限50公里/時,自稱時速約50-60公里/時)因為我聲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失敗收場對方當時堅持說他當時肋骨斷3根很痛東痛西痛!對方只肯用紅包2000塊來想了事結束我因而向他提告過失傷害罪如今對方在警察局的刑事組那邊請警察打給我跟我說對方要在行事組那裏進行和解我後來跟家人討論後決定不去��
車禍而我與對方互相提告過失傷害 - 超速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