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個月在新北環快下三重機車道發生車禍下橋後前方有一處可左轉的地方對方沒打方向燈又直接左轉我在他的左後方他已經超過白線了,也沒注意後面等一個月初步研判表下來內容是:第1當事人是他第2當事人是我對方:左轉彎時,涉嫌未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且未顯示方向燈(安102-I-5)我:涉嫌超速行駛(本路段速限50公里)(安93-I-1)請問誰責任比較大我因為閃他,他人跟車沒事,我卻撞護欄車也撞壞了手還開刀而且對方很沒誠意�
車禍肇事責任,理賠一問(急)!!!!!!20點 - 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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