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A騎機車在單行道逆向 與B所騎的機車對撞
車禍發生當時 A的機車刮傷停於路邊的自小客(車主我 車子停在我家門口)
當時A並未下車查看B傷勢 並逕自離去(A是我鄰居 車禍發生後直接進家門)
B停在原地等候五分鐘 未見A出來慰問或叫救護車
於是B自行就醫 先簡單包紮後 返回車禍現場找A
AB和我 就找警察來做筆錄
警察說A是肇事逃逸 並對B有過失傷害
兩周後如果未達成和解 就要上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不成 就上法院
上法院時 A的肇逃罪刑會加重
問題:
原先A口頭說要和解 後來我拿修車報價單給A
卻翻臉不認 仍推說是B撞他
1.如果AB達成和解 我的部分沒有和解
那AB的和解有效嗎?
如果和解有效 那我的賠償部分要自行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嗎?
2.如果AB和解沒有我的簽名 所以無效
我也不願意至調解委員會調解
那麼A肇逃的部分是公訴罪
到時候上法院 B和我的民事賠償要另外提出訴訟嗎
還是會跟肇逃的部分一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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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遇過車子無緣無故被撞
又遇到惡鄰
一時之間提問有點混亂
先謝謝各位達人的好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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