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處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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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11-05-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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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12月3日發生一起車禍,車禍地點在文林路往承德路上的士林橋
橋梁是雙向雙線(共計四線),因為行駛前正在等候紅燈,剛上橋約2公尺處
我行駛汽車於內車道,機車行駛外車道,因機車太靠近中線(不確定是否有跨線)
發生我左側鏡子與對方右側試鏡撞到,我聽到聲響後立即靠邊停車約距離車禍點3公尺
下車查看,對方是年約40-50歲女性,車輛左側倒地,後方有一機車駕駛也停下查看
我們兩個一起將傷者扶起,並擔心影響交通故把機車移植路邊。事發後傷者在我堅持下
前往士林振興醫院急診,我等到醫生對傷者的X光出來後說有兩處肋骨骨折,我就在醫
院報警,警方說那裏沒有監視錄影機加上我們車輛已移動所以建議我們雙方和解,傷者
女兒到場後,我跟她有說在法律上我沒有錯,因為傷者有受傷所以我願意如果第三責任
險無法報銷的費用我最高可補貼5000元整,並由傷者簽名。我也留下我的手機以及公司
電話號碼給他們。
事發三天後,因我在南部出差,對方說有一直打手機給我我都沒接,認為我有意逃避責
任跑到警察局請警察打電話給我。我應警察要求前往製作筆錄,並過幾天我就前往傷者
住處了解狀況,對方一直說責任在我因為他們有受傷所以可以告我過失傷害,於當下我
有跟對方說我願意提高第三責任險費用無法報銷的費用的醫藥費用我都願意賠償,過幾
天候因我擔心對方代墊費用過大,願意先給5,000元。但因工作忙碌以及朋友告知在未簽
署和解書前先不要給錢,以免承認過失。故我沒有提出只等對方再跟我聯絡。
三月初對方因我沒有電話關心狀況,委請律師發函說全部車禍是我的責任並且醫生診斷說是五處肋骨骨折,要我七天內與對方聯絡事宜,但因我於過年前就已搬離戶籍地,戶籍地無人居住,故在四月初才拿到信函,並且與對方聯絡後對方女兒要求五萬元,我跟他說五萬元我真的拿不出來,僅可先拿出三萬元其他分期付款,對方不同意要我自己去想辦法。
於四月二十六日士林警察局通知我到案做筆錄說對方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做完筆錄後我跟傷者聯絡對方表示不願意多說,今天我發薪想說拿五萬過去就解決此事,但對方
說已委任律師處理叫我跟律師喬,律師開價15萬元,我無法負擔,請問這樣的狀況我該如何處理....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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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1-05-13T07:19
我跟她有說在法律上我沒有錯,
本案依你所述之現場狀況"
你肯定有疏失存在,顯然已無庸置疑!
原因:
雙方都[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 ]。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因為傷者有受傷所以我願意如果第三責任
險無法報銷的費用我最高可補貼5000元整,並由傷者簽名。我也留下我的手機以及公司
電話號碼給他們。
事發三天後,因我在南部出差,對方說有一直打手機給我我都沒接,認為我有意逃避責
任跑到警察局請警察打電話給我。我應警察要求前往製作筆錄,並過幾天我就前往傷者
住處了解狀況,對方一直說責任在我因為他們有受傷所以可以告我過失傷害
沒錯!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於當下我有跟對方說我願意提高第三責任險費用無法報銷的費用的醫藥費我都願意賠償,過幾天候因我擔心對方代墊費用過大,願意先給5,000元。但因工作忙碌以及朋友告知在未簽署和解書前先不要給錢,以免承認過失。故我沒有提出只等對方再跟我聯絡。
你真的被你那[不懂裝懂 ]的朋友耽誤 到,以致走錯處理原則與方向 "
她那錯誤的認知和錯誤的教導 ,害到了!
三月初對方因我沒有電話關心狀況,委請律師發函說全部車禍是我的責任並且醫生診斷說是五處肋骨骨折,要我七天內與對方聯絡事宜,但因我於過年前就已搬離戶籍地,戶籍地無人居住,故在四月初才拿到信函,並且與對方聯絡後對方女兒要求五萬元,我跟他說五萬元我真的拿不出來,僅可先拿出三萬元其他分期付款,對方不同意要我自己去想辦法。
於四月二十六日士林警察局通知我到案做筆錄說對方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做完筆錄後我跟傷者聯絡對方表示不願意多說,今天我發薪想說拿五萬過去就解決此事,但對方說已委任律師處理叫我跟律師喬,律師開價15萬元,我無法負擔,請問這樣的狀況我該如何處理....
很抱歉!
你已成為事故案例中,經常稱你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若仍無法和解或不願意和解,那就要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過失傷害的部分"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 確實只有挨打的份!
以刑逼民"
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實在不希望 你真變成,那種俗稱不見棺材不流淚的典型被告,那你可能就要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9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若真碰上獅子大開口的無理求償案件"
此時你就有必要核算ˋ考慮是否先吞下刑責[約3個月上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賠償的部份,必然會再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
再由民事庭,依對方所提的憑據審酌,依法作出較公平的理賠金。
如此一來,就不需要一直在煩惱超高額 理賠金的籌措問題。
至少能暫時鬆一口氣 !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1-05-12T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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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1-05-10T02:25
可以詢問保險公司車禍理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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