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102-1-2.94-3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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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先生上班在產業道路跟摩托車產生相撞對方60多歲骨盆骨折.我方有去申請初步研判書結果我方94-3條(交通安全法規)對方102-1-2條(交通安全法規)對方要求保險公司200萬我方80萬賠償.我方公司車也有損壞.對方不跟保險公司和解我方該如何處理?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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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 avatarRebecca2011-11-09
發問的大大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本案肇事責任歸屬如下
對方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一項第二款 應為肇事主因
我方車 違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三項 應為肇事次因
對方應負起主要之責任!!
2.再以對方的傷勢情形來看
對方要求我方及保險公司共賠償280萬
實屬嚴重偏高!!
本案筆者強烈建議可交由司法訴訟裁判之!!
3.對方接下來應會對我方提出過失傷害之訴
依本案雙方肇事責任及傷勢情形來看
我方可能會面對 3~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懲處!!
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天!!
4.我方可再申請一次調解試試看
若對方求償金額無任何調處空間
筆者建議我方就無需理會此等獅子大開口的人了!!
5.加油了
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若有其他問題 歡迎點我的名字來信討論之!!
Liam avatarLiam2011-11-09
您好由於對方有受傷而且你方於初判表上確實有過失所以目前對你來說有過失傷害的問題綁著你但是由於初判表不是鑑定報告所以不能當一個最後論斷我建議你先跟他周旋談判想辦法拖過六個月刑事告訴期等傷害告訴期間過了之後我方沒有刑事責任可以牽制我們的時候我們就有談判空間了 假設對方提出刑事告訴我們也不要承認錯誤先讓檢察官送鑑定如果確實有過失在請檢察官移付調解目的在於凸顯雙方的金額落差如果我們的金額很有誠意而對方顯然是獅子大開口這樣檢察官反而會認為我們犯後態度良好也許有緩起訴的機會縱使起訴法官也不會因為沒和解而為難你因為顯然是對方獅子大開口一切的談判最好都在公開場合且有第三人可以作證的狀況下進行避免對方賴帳這樣就無法凸顯他們無理之處 因此要先拖過告訴期如果拖不過也要把對方打成存心敲竹槓的人這樣對我們訴訟有幫助 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