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問題,拜託好心人幫幫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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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在上個月(12月初)因在台北市忠孝東路六段及東新街口,因當時未發現該路口為禁止左轉,所以在左轉時,遭對向機車撞及我車輛右後方,現在肇事初判結果出來了,小弟我因違規,所以須自負70%責任,對方須自負30%(原因為未注意前方狀況),但是對方似乎非常不滿意,一下說他的機車修理花了27000元,一下又說他因車禍手受傷一個多月沒辦法工作,一口價要求17萬才願和解,還說若不付這價錢,還要告我傷害!可是我問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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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 avatarRachel2013-01-09
首先雖是肇責在於你百分之七十對方如我身體上有受傷確實可以依刑法過失傷害對您進行刑事告訴等刑事方面檢察官依法起訴後,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會對您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求償標準如下:◎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撫慰
Dora avatarDora2013-01-10
過失傷害罪假如成立.....是刑事紀錄....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1-10
你要不要搜尋my權益itm上這單位看看他們有在處理及探討個人權益上的問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1-11
修車有車行收據,看病有收據(強制險理賠),無法工作有請假證明+薪資單,並非不合理,但和解就是雙方合意免除如此繁瑣的資料及節省法律程序,您也可向對方表明願付多少,並非單方面表示意見,車禍無被害與加害身分,雙方均為無意傷害對方,依照賠償原則:律定責任(比例),交互賠償,那對方是否故意忽略了您修車費用,也忘了您只要給他70%。2013-01-0808:24:12補充:和解不成就是和解不成立,過失傷害判決有罪才會有紀錄,而且這也不是刑事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