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過失傷害提告有無追溯時效?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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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例如:發生時間是98年9月1日,到今日99年4月27日,已超過六個月,雙方皆是挫傷無骨折,且收到刑事傳票到案日期是99年1月22日由檢察官訊問,以日期來看刑事部分是否已無法提告?如無法提告是否有任何補救措施?過程中對方是在十字路口被公車擠到路邊,正好他的前方有腳踏車橫擋,他停車等公車過,公車過後隨即繞過腳踏車往他的左側衝出,我方是尾隨公車,他從我右方突然衝出,我方直接反應是往左邊作閃避,對方倒地,對方是說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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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ga avatarOlga2010-04-29
請教各位~~例如:發生時間是98年9月1日,到今日99年4月27日,已超過六個月,雙方皆是挫傷無骨折,且收到刑事傳票到案日期是99年1月22日由檢察官訊問,以日期來看刑事部分是否已無法提告?---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應於6個月內提告!!如無法提告是否有任何補救措施?---無解!!過程中對方是在十字路口被公車擠到路邊,正好他的前方有腳踏車橫擋,他停車等公車過,公車過後隨即繞過腳踏車往他的左側衝出,我方是尾隨公車,他從我右方突然衝出,我方直�
Hazel avatarHazel2010-04-28
時效 民法上所謂時效,係指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即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此之「一定之事實狀態達於一定之期間」,即為一般所稱之時效期間。若因權利長期不行使形成之無權利狀態,致發生請求權的行使發生障礙或對方發生拒絕履行之抗辯權之效果,此即為「罹於時效期間」。 若一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則長久繼續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因此,為尊重現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0-04-29
一毛錢都別賠人又沒怎樣給法官判刑頂多緩刑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0-04-29
一般車禍的有效追溯期首頁>車禍法律類若車禍是造成他人傷輕傷,那成立刑法第284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來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關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中規定:「告訴期間乃自告訴人知悉犯罪人之時起,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所以如果超過6個月,刑事方面就不得再行告訴乃論罪。關於民事賠償,依照民法第197條,因為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二年的請求權時效,超過二年時間不行使將消滅。所以民事訴訟一定要知悉二年內提起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