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例如:發生時間是98年9月1日,到今日99年4月27日,已超過六個月,雙方皆是挫傷無骨折,且收到刑事傳票到案日期是99年1月22日由檢察官訊問,以日期來看刑事部分是否已無法提告?如無法提告是否有任何補救措施?過程中對方是在十字路口被公車擠到路邊,正好他的前方有腳踏車橫擋,他停車等公車過,公車過後隨即繞過腳踏車往他的左側衝出,我方是尾隨公車,他從我右方突然衝出,我方直接反應是往左邊作閃避,對方倒地,對方是說他等
車禍過失傷害提告有無追溯時效?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