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一起車禍,本以為是簡單的事情,就是我前車遭後車追撞,而且對方有坦誠限速50他超速65,其實不止,那數據只是他口頭願意承認的速度,可見真實有多快。我車頭全毀,人坐救護車送醫。對方每次說詞都會變更,而我的說詞很簡單,就是被撞暈什麼都不知道,但車鑑會出來我竟然要負全責,對方連自己承認的超速都沒寫進去,我們是同向同道,不知為什麼是這種結果?對方指稱我要迴轉,而車鑑會竟然採信他的說法……並無證據可證,就算車��
車禍鑑定可能找民代關切嗎?覆議也能靠關係? - 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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