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念強盜、犯意變更的問題,以及競合?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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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刑法題想請叫行法高手,我大略簡述一下,題目是這樣的:甲意圖行竊,身藏螺絲起子進入乙家行竊,得手一只包包後欲繼續往臥室搜尋其他財物,不料乙突然從臥室出來大聲質問,甲看乙珠光寶氣,竟進而以手掩住乙之口鼻,喝令乙交出鑽戒,乙因呼吸困難只好照辦,甲拿到之後迅速逃逸,問甲何罪?我知道甲會成立加重竊盜與加重強盜罪。●問題來了,甲他原本是321的加重竊盜,轉變為330,是否就是「轉念強盜」?也就是「犯意變更」?(轉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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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tha avatarEartha2014-01-05
問題來了,甲他原本是321的加重竊盜,轉變為330,是否就是「轉念強盜」?YES也就是「犯意變更」?YES(轉念強盜與犯意變更二者是相同的概念?)NO(元素與集合)那麼,這種轉念強盜(犯意變更)的類型,在競合方面是否為依照「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還是該用哪種競合呢?吸收關係(但是什麼關係其實不重要)換個考法,同上面那道題目,假設甲也是潛入乙家行竊,但甲用力把乙推倒,乙起不來,那麼甲有成立321加重竊盜以及329準強盜罪,那麼用50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