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底到營造公司上班~原本都是在嘉義附近工作,後來我何另一位同事(姑且稱他為"小甲")卻被派到高雄工作,老闆在台南有租宿舍給我們住,因為路途遙遠兼工程趕工,因此都沒休假回嘉義,我的薪水老闆也都委託"小甲"轉交給我,同事小甲原本就有向我借錢(總數為4300).因為種種因素,我只做到今年的2月25日即離職,小甲原本還會與我電話聯絡,向我要求延期還債,後來居然人間蒸發...一直到上星期,我去領剩餘的薪水並和老闆對帳,才發現這傢伙居
這個情形算是詐欺還是侵占或竊盜...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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