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小弟因工作意外,左手不慎被機器所傷,造成左手五指粉碎性骨折,通報119後送至附近醫院急救,在等待手術時,醫院公關人員詢問我是否願意接受媒體採訪,本人在極度劇烈疼痛下拒絕採訪,並由我妻子簽具切結,由醫院統一對外說明具體情形,送醫隔天即有媒體在電視上報導,新聞畫面中有小弟徒步行走至救護車內及在救護車內的畫面,面容清晰可辨,另外,在急診室醫師說明傷勢時有秀出我左手傷部的X光片.(也有上新聞畫面)請問以上情形是否侵犯到我
這個案例不知是否有侵犯隱私權之疑慮?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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