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公司給的資遣費合理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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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班臨時跟我說要我做到昨天就好薪水方面給我10月份正常的薪水然後多給我11月份20天的錢我在那一間工作1年4個月這樣的話資遣費合理嗎?因為我不怎麼清楚所以來發問如果有需要我補充的跟我說一下我會在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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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da avatarHedda2014-11-04
1.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2.所以公司已支付預告期間的薪資給您了,這部份公司並未違反勞基法。3.不過,既然公司已支付預告期間之薪資,那您的離職日期記載應為"11月20日"。這很重要喔!這攸關您的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及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