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和另五人合夥創立公司,其中只有甲沒出資擔任管理人職務,公司有盈餘才有紅利可拿.另公司租屋是由乙名字承租,因房東要求須開立一年份支票所以由丙開立丙個人支票12張給於房東充當一年份租金.且丙也搬進公司三樓分租房間,當時也只有丙住在那裡公司只有用到一.二樓.不久幾月後丙因公司無盈利要求退股並退租且拿回當時投資之全額股金,但因壓金問題丙並未將支票抽回只叫甲每月房租到時將房租匯至其指定帳戶讓房東領票即可,但當時他所居
這樣侵佔罪成立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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