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 把自己的帳戶借給他人,而他人拿這個帳戶去詐騙的話
帳戶的所有人會成立幫助犯
理由是帳戶所有人應可以預見其帳戶會被拿去做不法用途的可能性
故屬於不確定故意的幫助犯
這是目前司法統一的見解
那差不多的情形
假如在某一消費場所撿到一串鑰匙,並送至服務台提供失物招領
而負責保管的人,並未確定來招領者是否為本人,就這樣隨便的把鑰匙交給號稱的失主
如果之後車輛被偷,有無可能成立竊盜幫助犯?
理由是應該確認是否為遺失物本人,卻未加以證明之
(如果是被假失主騙,那另當一回事,但這邊是假設連基本確認都沒做)
隨便就把鑰匙交給自稱遺失者
這樣如果是假車主,其實竊盜的風險本來就是很高
是否有可能成立竊盜罪的不確定故意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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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的所有人會成立幫助犯
理由是帳戶所有人應可以預見其帳戶會被拿去做不法用途的可能性
故屬於不確定故意的幫助犯
這是目前司法統一的見解
那差不多的情形
假如在某一消費場所撿到一串鑰匙,並送至服務台提供失物招領
而負責保管的人,並未確定來招領者是否為本人,就這樣隨便的把鑰匙交給號稱的失主
如果之後車輛被偷,有無可能成立竊盜幫助犯?
理由是應該確認是否為遺失物本人,卻未加以證明之
(如果是被假失主騙,那另當一回事,但這邊是假設連基本確認都沒做)
隨便就把鑰匙交給自稱遺失者
這樣如果是假車主,其實竊盜的風險本來就是很高
是否有可能成立竊盜罪的不確定故意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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